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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传统社会相对应,所谓的现代化就是工业化、城市化、世俗化、民主化、法治化、国际化等等,也就是用一种物质的、自利的、欲望式的标准取代一切,把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全都视为专制的、蒙昧的、黑暗的前现代社会,这里面就蒙上了很浓厚的意识形态化色彩[21],以这种视角观察中国的农村社会就意味着农民是卑微的,农村是落后的,农民的生活是可耻的,从而必须树立起一种所谓现代文明物质消费快感以及肉欲基础上的虚荣心和优越感。农村要被消灭掉,9亿农民也要迅速变成市民,也就是不要拖累所谓的不可抗拒的单纯性的现代化进程,在这种话语体系与实践作为之下,农民、农村也就必然会异化成现代化的客体,从而成为工业化、城市化所支配的对象,处于绝对边缘化的地位,在中国的农民工也就是这种强势话语带来的实践后果,农民工在边缘处为现代化城市化负出了血汗而被排斥于整个文明结构之外,当然地带来了诸多社会冲突与矛盾。
而孙立平的“断裂社会”概念则给中国社会结构分层带来了一种新的分析理路与框架,其认为“断裂社会”有三层含义:第一、在社会等级与分层结构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且在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犹如一场马拉松赛一样,每跑一段都会有人掉队,即被甩到了社会结构之外,而且这种断裂是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阶层之间边界固定化,阶层之间的流动开始减少,城乡两个社会甚至可以说是完全封闭的,缺乏有机联系;第二、在地区之间,断裂社会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断裂,在农村日益衰落的同时,大量的人口滞留在农村,在城市不断繁荣的同时,农村的情形则不断恶化,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社会断裂;第三、社会的断裂会表现在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比如农民,他们观看的电视节目和城里人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但那些电视剧的内容,与他们几乎完全不相干,甚至也不属于他们的时代[22].
以上从宏观角度追问现代化背景下中国农民的境遇以后,有必要回到更为微观现实的层面,进一步追问农民作为客体的边缘式生存状态,当然要关注农村文化的凋敝,农民生活的绝望,农业所面临的破产,还有农民对于农村以及自我的认同与其生活的意义,以一种彻底的人文关怀立场阐述文化动员以及农民主体性建立而带来的多重视域,其中关心的是农民的生活自觉而非纯粹的经济理性。于J市访谈而获得的甲、乙、丙、丁、戊五个例子,可以发掘出其中的真实性因素,进而反思现实生活中农民真实生活状态而反映出来的问题。他们都受到“打工”的侵袭,消费主义的物欲使他们痛苦,失落了生活的意义。
农民生活的意义到底在哪里?这确实需要一种主体性的重建,恢复农民对于农村的认同,然而,这方面的事实又表明这种努力十分困难,要充分调用农村的各种资源,而这一切又得必须依靠政府的主导性力量,当然必须强调这种文化动员需有法治模式的约束,保障农民在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性地位。无论当前的情势如何,文化动员确是要调动农民作为行为主体的积极性,是基于农民们的集体性(一种其它意义上的)行动构成联合,满足他们对于匮乏的制度性资源的需求,而合作社与文化动员是互动而相互促进的关系。
之所以强调文化动员对于合作社的巨大意义,是基于中国庞大而复杂的农村面貌而言的,中国要有所发展而突破各种观念和体制束缚,任何单纯的立法行为起到的作用是很微弱的,这点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同质化以及自生、自发的机制[23].要树立、培养一种合作的新文化,需要建立起农民基于文化动员之上的主体性认知,下面尝试着从五个方面展开,简单论述关于合作社文化动员的基本理念。
第一、基于农民主体性重建的文化动员,它是一种深层次的启动机制。它能激发农民主体自觉而有所作为,文化动员是一种消极的动员,并非是在“高压意识形态下”的强制[24].防止这种文化动员又一次使农民异化为客体。作为深层次的启动机制,其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文化动员旨在充分调动农村的各种资源,整合起来的农民的积极性会被充分调动,它有别于政治学上的“政治动员”,要求农民从动员式参与转换为主动式参与;其二、文化动员是农民自我的觉悟,否定、拒绝消费主义文化对其造成的危害,重塑勤劳俭朴的风尚,消费主义文化已经使得农民的“主体地位在逐步丧失,人际联系解体,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福利迅速地减少”[25];其三、文化动员需要多方的投入与努力,农民是建设的主体,政府的作为是其应尽的责任,另外也更需要全体国民改变对农村的偏见,更多地承认农村未来以及可预见当下的价值。
第二、文化动员的核心是建立起农民对乡村生活的心理认同与归属感,一种对于乡村的全方面依赖。这种心理层面的认同与归属是主体性的表现,然而这种认同必得有现实的基础,否则就是空中楼阁,犹如掩耳盗铃、画饼充饥。那么这种改变乡村面貌而建立起农民自我认同的基础是什么呢?本人认为今天可行的就是“乡村建设”,在考察20世纪20-30年代梁漱溟、晏阳初等在山东邹平、河北定县的“乡村建设运动”的前提之下,倡导农民主体的自觉认同以及合作,以“农民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构成改造农村生产、生活面貌的核心力量。
第三、合作社中国化的核心是整合各种资源,用乡村文化的传统因素融合于合作社中的所谓现代因素,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作为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结社权利。合作社要强调内在的儒家伦理以及乡俗中的团结因素,改造其中可能引起分裂的诸如民主原则等等,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一种文化因素,另外更要注意法治、权利、契约在合作社建立与组织活动过程中的作用。文化动员的功能是要实现农民个体之间的有机团结,充分挖掘乡村现有文化资源,而且注重这些传统的文化因素,与现代社会所强调的契约、权利相结合,发挥资源整合所能达到的创造性。
第四、合作社是实现农民主体性重建的有效途径,作为一种发动机制的文化动员乃是防止农民个人理性的“搭便车行为”,形成农民主体认同之后的合作新伦理的契机。这有利于为法律上设定农民合作社的主体地位创造一个合适的社会文化环境,以免出现立法与实践中的脱节以至对立,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实现制度的供应与保障。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五、结语:合作社的“中国可能”
在实践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不一定能够真正地树立起来,而对专门的合作社立法则不必抱有过大期望。特别是在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怎样由弱者的共同需求而启动的生发机制并没有解决。实践中大多由政府操纵而挂靠某政府部门,政府官员的政绩需求被提升起来,农民本人的主体性地位并没有确立,不仅农民可能不热心而沦落为客体,合作社基于法律而设立的主体地位也被压制。针对以上的调查与分析,笔者认为:
其一、通过土地改革,完成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为合作社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中国合作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本身农民为什么要合作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缺乏一种制度性激励以及更长远的眼光,合作有可能引发中国农民土地的间接丧失以及土地的不断兼并。中国需要以合作、自愿、法治为原则,和平地友好地间接地完成土地利用的集约化与标准化经营,而彻底改造那种条块分割的土地经营现状。当然这里面,问题更为复杂,土地作为农民生存的保障在目前的作用十分突出。而当农民失去对土地的直接控制,也并不意味着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通过入股“合作社”而获得收益,另外其也不丧失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使是合作社破产以及合并等等,不论农民的土地最后归属于何人手中,土地上的权利农民仍可享受,可以作为其基本的保障,任何人不能买断农民的保障性权利。这需要制定相关的土地法案来保障。这样农民才可以不断摆脱土地束缚,成为大型的合作社工人或从事其它行业,当然这无须离土、离乡,只是有可能改变中国农民的生活[26].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当然也未必能有效地解决合作社,但毕竟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模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二、强化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引入公司法中的“人格否认制度”,防止管理层人员滥用其职权。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有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社员大会是其行使职能的权力部门,理事会是行政管理部门,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部门,如果出现合作社中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合作社的意志不能被表达,也就是全体社员的意志不能被有效地尊重,那么由于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被架空就而将应当追究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另外也需设立与此相适应的奖惩激励机制和内外监督机制,以此来保障合作社的有效运行。
其三、农民才是合作社的主体,这是合作社立法的根本原因,保障农民的结社权以及合作社中农民的成员权是合作社发展的终极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然而,现实生活中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与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农村中农民传统的人际关系解体,人们之间表现为纯粹的金钱利益关系,合作的可能性已经被现实瓦解,虽然在现实市场经济作用下小农趋于破产,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真正自发地建立起合作社肯定十分困难。组织性资源的获取是农民加入合作社的重要因素,现有的中国合作社则并不一定能够满足其需求,甚至是又一次将农民置于边缘境地。
其四、农民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就是要抛弃无谓的对于合作社发展是集体经济还是私有化的意识形态化争论。按照高清海先生关于“类哲学”的阐释,现阶段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民个性解放之后的农民联合行动,是一次超越物欲基础上的个人利益的提升,其中需要我们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的自由和权利,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改变农民的弱者地位,实现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土地对中国农民的束缚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如今小规模“条块分割”独户经营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民自己的生活需要。
本文的论述涉及到现实中的许多重大问题,也涉及到一些理论上的难点,笔者无法一一回答,但是笔者的调查和思考愿意提出一些可供大家思考的开放性的实践问题。在中国,合作带来的集体行动有许多是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的,经济利益的诱导很难调动起农民合作以及参与的热情,强调一种法治模式更是由于现实中动员调动而可能出现失控的局面。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如果缺乏农民的积极作为,那么很有可能只是纸面上的条文,法律之上的权利是一种高成本的投入,对农民而言就是缺乏一种廉价的司法资源,因而可以理解“调解制度”在中国有这么大的市场是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的根源。合作社是一种另类的农民权利的实现方式,也是农民实行自治、利益表达的组织性资源,一定程度上可以表达出农民集体的意志。
注释:
[1] 本文为了表述的方便,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简称为“合作社”,当然严格意义上的合作社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所不同。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是,“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参见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2] 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也是其中的社员,并且更是三农问题的焦点。我国目前有大约9.2亿农民,当然农民这一概念本身也确实是一个使用相当频繁、内涵相当含混、经常被滥用的一个概念,在今天中国社会急剧的社会变迁和社会分层的背景下,农民只是对于一个群体的泛称,构成不了内涵和外延十分确定的概念。在日常生活语言之中,“农民”带有底层和被歧视的意味;在法律上,户籍是判定是否为农民的最终依据,而不论是否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在中国现代化的语境下,农民则是拥有农村户籍掌握着对于一部分土地的承包和使用权利的农业生产劳动者和经营者。
[3] 高清海、余潇枫:《“类哲学”与人的现代化》,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高清海:《哲学的奥秘》,高清海哲学文存第二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 秦艳慧:《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5月,第3~8页。
[5] 许庆朴主编:《近现代中国社会》,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600页。
[6] 许庆朴主编:《近现代中国社会》,齐鲁书社2002年版,第600~605页
[7] 林毅夫认为,既然农业生产中的有效监督太昂贵,农业集体组织的成功不可避免地要依靠集体成员建立的心照不宣的自律协议,但是只有当集体组织成员在其他成员不履行协议就有权退出集体组织时,自我实施的协议才会得以维持。在合作化运动的开始阶段,退出权一般是受到充分尊重的,相应地,自我实施的协议在绝大多数集体组织里得以维持整个农业绩效得以改进。但是,合作化运动的开始阶段就存在固有的危险。由于集体组织成员在时间偏好,能力和其他禀赋上的差异,一些集体组织成员就利用集体组织中的监督不足努力逃避自我实施的协议所规定的责任,结果即使运动整体绩效是成功的,也仍然有一些集体组织解体。一部分集体组织的解体犹如集体运动的安全阀,它使自我实施的协议的潜在违规者认识到履行协议符合自身利益。但是热心于集体运动的领导者受到初始成功的鼓舞,对一些人退出集体组织做出不同的理解,视这些人为运动的敌人。为了阻止其他集体组织进一步瓦解,退出权被剥夺,于是集体化从一个自愿的运动变成一个强迫运动,安全阀被取消。从而农业中普遍的偷懒得以发生,农业危机因此到来。参见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213页。
[8] 贺雪峰:《退出权、合作社与集体行动的逻辑》,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9] 申端锋:《新农村建设不只是给农民增收》,载于《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19期。
[10] 彭诚信认为主体性“一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主张‘平等’法律地位、坚持自由意志;二是指该‘自我意识’的人。”参见彭诚信:《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本文种指涉的主体性是指非客体化,拥有法律上抽象的平等与自由,能够实现人的全面的发展非异化的本体存在属性。
[11] 参见苑鹏:《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农民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是处于市场竞争不利地位的弱小生产者按照平等原则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通过共同经营实现改善自身经济利益或经济地位的组织。一个半世纪世界合作运动的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组织是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 、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选择。农民合作组织是当今世界最为成功的合作组织类型,也是当代世界合作运动的主体。与一般营利公司相比,农民合作组织的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反市场性。在一个完全遵从自由竞争机制的市场环境下,其制度安排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边缘,对政府的扶持具有某种天 然的倾向性,因而在合作社的发展历史中,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长期成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焦点问题。官办和官民合办的农民合作组织如果长期在决策上高度依赖政府,将直接影响到合作组织发展的独立性乃至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其结果将有可能蜕变为私人营利企业或产生新的政企不分。严格地讲,中国现存的农村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合作行为的组织,而不是真正的合作社。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2] 该市位于J省的最南部,素有“东北小江南”之誉。这里的状况,应能反映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的当今中国一些较为封闭的农村的典型问题。
[13] 邹学俭:《农民非农民化的阶段、形态及其内部关系》,载于《江海学刊》1999年第3期。
[14] 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15] 参见康晓光:《“现代化”是必须承受的“宿命”》,载于《天涯》2006年第6期。
[16] 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34~235页。
[17] 笔者于2007年2月8日对于该协会进行了回访,当天因为下雨,致使调查没能很好完成,当时只见一群人在农资小店里赌博,另外还有人声称协会已经解体,要将农资店卖掉。
[18] 本文写作和调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在审议之中,现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文中出现的说明合作社缺乏法律保障敬请读者注意。
[19] 当代中国社会同费孝通在20 世纪40 年代论述的乡土中国相比,显然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我们看到,不仅以亲缘关系结成的熟悉社会、圈子社会的差序格局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即中国社会结构从本质上没有变化,而且意会的交流方式仍然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这就说明,虽然中国社会通过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积极推进了现代化进程,现代意识和现代行为方式与生活方式已经在很大层面上得到了展开,但是熟悉社会、圈子社会以及意会交流方式这些深厚的传统不会简单退出,所以同现代化进程不协调甚至阻其发展的生活方式仍然广泛存在。参见刘少杰:《扩展社会学新境界》,载于《社会》2006年第2期。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0] 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21] 参见陶广峰:《法律现代化与意识形态色彩——我国法律变革研究历程中的一个现象分析》,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22] 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4页。
[23] 参见[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
[24] 文化动员在中国的语境下有着父爱主义特征,这里限定为一种“法律父爱主义”,虽然是“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但应“限定在不得侵犯作为基本权利核心的人性尊严范围内”。参见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25] 正如贺雪峰所指出的那样,“当前农民的苦,不苦于温饱没有解决,而苦于生活意义的丧失;不苦于经济收入没有增长,而苦于人际联系解体;不苦于现实的物质生活匮乏,而苦于未来预期不确定;不苦于消费水平提高太慢,而苦于整体福利丧失太快;不苦于劳动强度太大,而苦于生活方式变化太快”,因而从社会和文化方面建设一种“低消费、高福利”的不同于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贺雪峰:《农民本位的新农村建设》,载于《开放时代》2006年第4期。
[26] 这里当然还需要加强农民的社会保障以及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别是改变现行教育与农村严重脱节的情况。现代化教育也只是面对城市化、物质化与消费化,读小学是为了读中学,读初中是为了读高中,读高中是为了读大学,而读大学公仅是为了谋求在城市里的一份稳定的工作,这种完全的应试化教育,并不是为了面向农村的生活,而是为了考试而考试。农村中许多青少年辍学外出打工,念大学改变不了自己的命运(成为城里人),也只能在边缘处挣扎。这样,农村教育既给带来不了实用的知识,又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而增加了自己沉重的负担。理性的农民大多放弃了教育,一种远离农民生活的“现代化教育”。因而,只能打破以“高考”为核心的升学教育体制,多元地面向农民生活的教育改革才能会让农民过上自我认同的文明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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