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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1)(2)

2015-09-21 01:01
导读: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
    七、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仅限于财产责任方式?从国外立法看,大多只规定对离婚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瑞士民法除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规定可请求给付抚慰金。前者填补财产损害,后者着重抚慰精神创伤。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中看,离婚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为多。因此,瑞士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建议我国今后在制定民法典时,在民事责任中增设给付抚慰金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根据该法第120条规定侵害名益权等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受害的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即基于过错配偶对其所受的物质损害,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创伤,可以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补偿;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八、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和给付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立法是否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我国有些学者主张,立法应对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统一规定“下线”或“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以确保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广东省人大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做出的具体规定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即赔偿起价5万元。这一规定,不妨在过错离婚中,作为给予精神赔偿的起价也可采用。"笔者认为,鉴于过错配偶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违法行为导致离婚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往往不同,并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离婚赔偿责任主体的经济负担能力亦有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宜统一规定一个“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法官酌定,可能会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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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笔者认为,原则上物质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宜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如何?笔者认为,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应当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依法追究过错配偶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注    释
①“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部门200余例咨询表明:婚姻家庭仍是维权热门”,《中国妇女报》,2001
年6月2日,第一版。
②田岚、何俊萍:《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507页。
③陈苇“建立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现代法学涂,2000年第六期,第45页。
④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实用》(第二集),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年版,第254--257页。
⑤巫吕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⑥郑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154页。
⑦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实用》(第二集),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年版,第367--369页。
⑧王智:“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六期。


参考文献
图书类:
1.田岚、何俊萍:《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
2.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实用》(第二集),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年版。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3.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4.郑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杨立新:《民法判解研究与实用》(第二集),中国检查出版社,1996年版。
期刊类:
1.“北京市妇女法律援助部门200余例咨询表明:婚姻家庭仍是维权热门”,《中国妇女报》,2001年6月2日,第一版。
2.陈苇“建立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现代法学》,2000年第六期。
3.王智:“妇女婚姻家庭条文与法律实践差距之实证调查与分析”,载《河剑匕法学》,2000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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