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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权利穷竭研究(1)网(2)

2015-09-23 01:11
导读:3 商标权产品由商标权人以合法的方式移转物权。商标权人通过销售、转让等方式合法移转特定商品的物权也是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条件。这种移转既包括
3 商标权产品由商标权人以合法的方式移转物权。商标权人通过销售、转让等方式合法移转特定商品的物权也是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条件。这种移转既包括商标权人自己移转,也包括经其同意(With his consent) 的移转。被许可方或代销商的首次销售也应被看作一种合法的移转,尽管在采取“地域穷竭”原则国家的其他被许可方或代销商会提起侵权之诉。  
4 特定商标权产品的相关权利人之间存在经济上的联系。依不同国家商标法注册的同一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应存在代销、商标许可合同等关系。由于商标受不同国家的独立保护,在出现相同商标彼此独立在不同国家注册的情况下(特别是商标抢注) ,各国的商标权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此时则不应适用商标权产品转让的基本理论或者国际穷竭原则,因为相关的争议问题与“平行进口”根本无关。附有依外国商标法注册的相同商标的产品进口所引发的争议,各国自可依地域性原则维护本国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在买受人将该批物品(该批物品不再是商标权产品)重新包装或重贴标志再行销售的情况下,买受人有可能侵犯相关商标权权利人的商誉,或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这与商标权权利穷竭没有任何关系。有关商标权权利穷竭的较早案例发生在美国。1886年,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是注册商标为“HUNYADI JANOS”的矿泉水产品在英国和美国的独家经销商,商标权人为Andreas Saxlehner ,后者在欧洲大陆长期销售该商标矿泉水,产品上标注有禁止进口到英国和美国的文字。被告从Saxlehner 处购得附有“HUNYADIJANOS”商标的瓶装矿泉水,之后将之进口到美国销售,从而与原告的产品产生竞争关系。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与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Saxlehner 无权通过合同的方式创设其产品在一定地域的权利,私人财产法并不赋予其这种权利”。当时法院的判例并未针对“权利穷竭”这一概念作全面的阐释,但随着大量专利、商标权和版权产品“平行进口”案例的出现,美国各法院的判决也并不尽一致,最终逐渐背离了1886 年纽约南区法院的判决精神,美国的学术界对之的探讨更是激烈。尽管对商标权权利穷竭的适用范围还存在争议,但权利穷竭作为一项原则已被确定下来。美国多数法院对于“平行进口”的观点是采用“地域性”原则,又被称为“国内穷竭”原则(Domestic Exhaustion) .在商标法领域,美国法律明文作出规定。依据美国关税法案第526节,未经作为商标权人的美国居民、公司或居所在美国的人的书面允许,禁止进口相关商标权产品到美国。当然,该条款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 条和TRIPS第3 条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5 即使对于国内穷竭原则,美国Lanham Act 也通过允许不同的商标权人在国家的不同地区同时申请注册商标对货物的自由流动造成限制。所以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自然存在较多问题,相关的争议也很多。在“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中,美国的商标权权利人与“平行进口”产品的同一外国商标权权利人之间的真实联系也很重要。上文已论述,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定独占性许可合同将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权授予被许可方,但这并非唯一方式。被许可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确定在该国以他而非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美国法院和海关现在比较注意美国的商标权利人与外国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真实联系。欧盟国家对待“平行进口”问题采取的态度与美国迥然不同。欧盟的着眼点在于统一大市场,即在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之上建立一个共同的内部市场。根据EC Treaty 所确定的统一市场之原则,对“平行进口”问题,欧盟的做法是“欧盟范围内的穷竭”(Community - wide Exhaustion) ,即商标权产品经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经销商或被许可方在任一成员国投放市场后,商标权在欧盟的所有国家均已穷竭,产品(货物) 可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而不受商标权人的限制。欧盟法院在大量的相关案例中确定了这一原则。在分析美国、欧盟对于商标权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的态度之后,笔者试图换一个视角来研究探讨权利穷竭问题。上文已述,附有合法贴附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让与所有权后会有四种命运,其中第二种为“买受人是经销商,将该批商品再行销售”。既然新的买受人是新的合法的物权所有人,既然原商标权人已因实现了商标权的目的而对该批产品无商标权与物权可言,那么买受人自然可以将该产品自由销售到任何国家、任何地区,这完全是行使物权中处分权的行为,而物权的行使依各国法律均应受到保护,原商标权人无权干涉。这是从商标的功能等商标与商标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来论证的,这种理论可以解决“平行进口”问题,而与商标权权利穷竭的“国际穷竭论”暗通曲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自然也符合当今解决该问题的国际潮流。日本学者冈野诚也认为“真正商品之平行输入并不妨害商标表彰商品来源的功能,或不妨害商标表彰商品来源及品质保证功能,即不违反商标法保护商标之目的, 所以不构成商标侵害, 可准予输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6 德国Bier 教授等学者也持同样的观点。正确理解商标与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对于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对于“地域性”的界限应作合理的限制,不能与有关的基础理论相冲突,也不能与GATT/ WTO 和TRIPS 确定的目标与原则相违背。美国一些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例时所采取的“国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论存在很多问题。商标或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商标权人的 商标权仅在该商标注册的国家受法律保护,在未注册国则不受保护;同时也指商标权如何取得又怎样灭失的问题。没有商标权的产生,“平行进口”也无从谈起。美国所采取的“地域性”原则体现在上文所述的所谓“进口权”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商标权人可以禁止未经其同意的相同商标权产品进口到本国。如此商标权人的权利便扩大到可以控制最终的销售,这显然是不应被允许的。即使代理商或被许可方在所在国为许可项目、产品营销、售后服务、广告宣传等投入了大量资金,建立了地方商誉( Iocal credit) ,他们也不能以此为由请求禁止“平行进口”。甚至在代理商或被许可方本人即为在该国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因为你不能因自己利益的损失去挑战商标权产品转让的基本理论。市场本身充满风险,你投入了资金,并不一定获得回报。道理虽简单,但很深刻。此外,坚持以“地域性”原则为由禁止“平行进口”还会带来划分市场, 进而扭曲贸易的恶果, 也与TRIPS 与GATT/ WTO“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碍”(Reduce dis2tortions and impediments to international trade) 的目标相悖。欧盟“欧盟范围内的穷竭”与“地域性”原则的实质是相同的。照此办理的话,东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安第斯条约组织等地区性国家组织完全可以在本地区国家内应用这一原则。GATT/ WTO 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可见“欧盟范围内的穷竭”也是不可取的。至于我国对“平行进口”问题应采取的态度,笔者认为应采取国际穷竭原则,不禁止平行进口。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取国内穷竭原则,原因有三:1. 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商标在一国用尽并不意味在另一国也用尽。”2. 承认商标权国际穷竭会导致大量质次价廉的商品涌向质优价贵的国家, “商品的质量并不保持恒定,因此不可避免地会给消费者带来质量上的混淆。”3. 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的商业信誉有很大差别。“同意平行进口,无疑是允许平行进口商在不用花广告费,无偿利用商标许可人及其独占被许可人在该国的推广努力和由此创造的特殊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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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这些原因认真分析起来,都是值得推敲的。首先,上文已述,商标的功能与商标权产品转让理论是分析“平行进口”问题的底线,商标权产品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人首次移转所有权后,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而无须得到商标权人的同意。这里所说的商标权人既包括许可方,也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被许可方和代销商。商标权的地域性属性不能用来作为“禁止”平行进口的理由, (上文已述) .其次, “商品的质量并不保持恒定”这种说法也没有依据,带有主观色彩。商品的质量是商标权人利益的根本,无论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国家或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合法取得商标权的制造商,都比其他任何人更注重产品的质量,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人之间也会有一种制约机制(经济上的联系) 防止质量差异情况的产生,比如通过合同约定等。再次,商誉在各个国家由于相关权利人的推广努力、广告宣传等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在商誉较高的国家存在可能出现“平行进口”的情况下,在该国的商标权人应当预料到这种情况的发生而采取各种防范措施,甚至采取合理的品牌战略,逐步与原先的商标相分离,国内的海尔公司就通过“利勃海尔”、“琴岛海尔”再到“海尔”的“三部曲”实现了公司改革,与此同时,从根本上避免了“平行进口”的产生。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发达国家采取的所谓“地域穷竭”理论还会导致跨国公司通过各国的子公司或被许可方划分市场,进而阻碍货物的流通;通过抵消发展中国家资源、人力等原因所带来的价格优势而对外向型发展中国家扩大出口带来负面影响。  
8 作为国际经济社会中负责任的一员,我们不能在反对发达国家采取“地域穷竭”原则的同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适用同样的原则。否则,将对我国的国际信誉产生不良后果,也会在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发生相关争议时处于相当不利的地位。说到底一点,在商标权“地域穷竭”论的庇护下,市场上的相关货物不能自由流动,贸易被扭曲,市场被划分,建立自由的世界贸易体系的努力因此遭受挫折,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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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姚欢庆。 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兼论知识产权法的有关理论(硕士学位论文) [Z] . 1996.  
〔2〕 See lnge Govaere ,The Use and Abuse of l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 E. C Law ,Sweet Ltd. 1996.  
〔3〕 同注〔1〕。  〔
4〕 See S. K. Verma ,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reeTrade Aricle 6 of TRIPS Agreement ,IIC ,Vol . 29. No. 5. 1998.  
〔5〕 邱志平。 商品输入之解析[M] . 三民书局。 1997.  〔
6〕 黄晖。 论商标权利用尽及商品平行进口[J ] . 中华商标。 1999.2.  
〔7〕 同注〔4〕  新华通讯社·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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