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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1)(2)

2015-10-28 01:15
导读:3、“仲裁前置程序”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

3、“仲裁前置程序”不利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调解,到仲裁,再到人民法院的两级审理,此程序的完成,正常情况下所需时间为一年左右。从实践来看,这一处理机制程序过多,时间过长,不利于案件及时了结,而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增加,又严重影响了和谐稳定社会的构建。

① 从经济上分析,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仲裁,需交纳一定的仲裁费用。如果案件后来又进入了诉讼程序,虽然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的民事案件都相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就比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多交纳了一次仲裁费用。仲裁没有最终解决劳动争议,解决争议的成本却增加了。因此,对作为绝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来说,其在申请仲裁或起诉前会比较对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的投入与最终的收益结果的大小。经济上的不利益往往导致其放弃仲裁申请和诉讼,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② 在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期间,由于人民法院无法介入,而仲裁机构的权力有限,无法实施查封、冻结资产等民事强制措施,致使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有充裕的时间从容隐匿、转移财产,导致仲裁裁决书变成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这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

③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悬殊,使得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明知自己没有道理,但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充分利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走完每个程序,美其名曰“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其实质是滥用权利,恶意拖延时间,合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三、改进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思考

鉴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越来越不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就显的比较迫切。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未能和解,而又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时,对于仲裁和诉讼只能选其一适用,对首次裁决(判决)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上一级仲裁机构(法院)重新审理,第二次裁决(判决)是最终结果,发生法律效力。这种处理机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首先,现代社会的发展强调对人性的尊重,“以人为本”。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有权利选择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能选择其一适用。选择仲裁的,不能就同一案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经两级裁决后为终局裁决;选择起诉的,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也实行“两审终审制”。“裁审分离”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并且一般而言,当事人对于根据自己意愿所选择的方式作出的裁决或判决更容易接受和认可。

其次,这种新的处理机制可降低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合理分工,案件裁审分流,有利于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也使当事人相应降低了时间以及经济上的投入,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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