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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间接正犯实行着手(1)(3)

2015-10-28 01:16
导读:手过于提前的问题,相对于其他主张而言,其将间接正犯的未遂控制在被利用者行为的阶段,大大缩小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

手过于提前的问题,相对于其他主张而言,其将间接正犯的未遂控制在被利用者行为的阶段,大大缩小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利用者的“活体”犯罪工具,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只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当被利用者实施身体活动时,法益侵害的危险才能定型,才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认定为实行的着手。被利用者的危害行为应被看做是利用者肢体活动的自然延伸,实质是利用者的实行行为。
  参考文献:
  [1](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冯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87.
  [2]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M].戴波,江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01.
  [3]吴飞飞。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研究[J].延边大学学报,2005, (9)。
  [4]张明楷。未遂犯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6

共3页: 3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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