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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过于提前的问题,相对于其他主张而言,其将间接正犯的未遂控制在被利用者行为的阶段,大大缩小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利用者的“活体”犯罪工具,利用者的利用行为只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只有当被利用者实施身体活动时,法益侵害的危险才能定型,才具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才可能被评价为犯罪的实行行为,认定为实行的着手。被利用者的危害行为应被看做是利用者肢体活动的自然延伸,实质是利用者的实行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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