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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

2015-11-28 01:4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完备的缺席审判制度应实现三方面的功能: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

完备的缺席审判制度应实现三方面的功能:鼓励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并完成包括出庭辩论等各种诉讼行为,有效地控制缺席情形的发生;在相对意义上尽可能地实现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赋予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手段和机会。 通过深入分析我国缺席判决制度,找到缺陷,从而有目的的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进行完善。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细化缺席判决的条件
一项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应着手于立法的完善,我国对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应该更加详细和明确。我国法律对缺席判决的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到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几条相关司法解释,这显然是不够的,容易出现法律盲区,实务中,法官也很难操作。因而,我国应加强对缺席判决的立法,细化缺席判决制度,使之更详细和明确。如我国对缺席判决的条件仅规定“无正当理由”,过于笼统,不利于法院实际操作,也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应予细化:(1)当事人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也未在言辞辩论日到场;(2)缺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法院传票,或未合法的受到传票传唤;(3)缺席当事人的缺席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又如我国对缺席后进行的审理程序也未有明确规定,而是采用对席判决的审理模式,这将不利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2、坚持平等对待原被告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缺席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不合理,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应该一视同仁。在我国,原告缺席,法院视为原告放弃诉讼,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缺席,则是进行缺席判决。对原告缺席的处理,虽然尊重了原告的权利,但这样做剥夺了被告可能胜诉的利益,而且也忽视了被告对诉讼的付出;对被告缺席的处理,虽然是以发现真实为出发点,但却牺牲了被告的处分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对待原被告缺席时的处理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对待原被告缺席时的处理,我国可借鉴一方辩论判决主义模式对当事人缺席的处理,即把原被告放在平等的地位,别区别对待原被告,既要发现真实,又要追求程序公正,相同的法律行为应得到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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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缺席情形的充实
我国对缺席的情形仅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是不够的,某些当事人虽到庭参加了诉讼,但未有任何攻击防御手段或消极防御,这也应列为缺席的情形,进行缺席判决。当事人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未出现法定的缺席情形,但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不答辩,不提供任何材料,在庭审中也不参与辩论,或者消极应对庭审,这与缺席无异,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你对诉讼并没有影响,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等同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因此,当事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应该视为是缺席的情形,应作缺席判决。
4、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换
我国的缺席判决诉讼,应进一步减少职权主义的影响,转而向当事人诉讼主义模式发展。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主宰了诉讼,在诉讼中起了主导作用,而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义务,而无权利。而当事人诉讼主义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的第三人地位,站在争议双方当事人中间公正裁判争议,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这并不是要求国家权利退出诉讼,而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起主导作用,法院不应认为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缺席是对法庭秩序的扰乱,更不应该以此而有制裁的行为,当事人缺席只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权的体现。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者,可以拘传”。对这种“民事诉讼刑法化”的现象应坚决予以消除,在民事诉讼中不应出现“拘传”。
5、完善缺席判决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对缺席判决的救济方式采用的是与对席判决完全一致的方式,既对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对上诉理由也没有任何限制,过了上诉期限被告可采用申诉的方式解决。虽然有上诉权,但承受败诉结果的缺席方也丧失了一次审级利益。由于当事人缺席的原因和情况复杂,一律由其承受缺席带来的败诉结果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我国可以适当的借鉴缺席判决主义的异议制度,如规定缺席一方当事人可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对尚未发生效力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过期则丧失异议权。这样做既对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有了一定保护。也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拖延诉讼。另外,不是所有败诉的缺席方都能提器异议申请,应规定一个合理的条件,如法院的过失导致缺席方未收到传票,或法院的传票传唤行为不合法定程序,又或是因不可抗力等重大阻却事由导致不能到庭。异议程序提起后,也不意味缺席判决的必然撤消,法院还应进行严格的审查。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需要立法、司法、诉讼理论界的共同努力,除了本身制度的完善外,还应注重相关制度的建设。

结   语
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这一制度也应用广泛。但由于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没有采用国际上惯用的两种模式,而是建立具有自己特点的缺席判决制度,因此我国对缺席判决制度的理论研究很贫乏,法律规定简单,造成了缺席判决制度出现诸多缺陷,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运用也产生了混乱。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界定模糊;区别对待原被告,违背平等主义原则;错误理解缺席判决的功能,对当事人缺席的处理带有制裁性;职权主义对民事诉讼的影响过大;实务界疑虑重重。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制度出现的缺陷,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得出了几条对我国缺席判决制度完善的建议。在此,本人忠心希望通过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使我国民事诉讼的缺席判决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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