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研究(1)(2)

2015-12-02 01:07
导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前者反映的是主体资格终止的观点,后者则代表了企业解散的观点。如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前者反映的是主体资格终止的观点,后者则代表了企业解散的观点。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2002年5月8日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更加明确地表达了上述观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2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10号令发布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对照工商总局的这些规定,虽然承认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并未改变其一贯坚持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主体资格即告终止的立场。从最高人民法院方面来看,其所公布的有关司法文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以上精神并不相同。如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理论上的争议、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不同解释,导致实际工作中的诸多矛盾和难题。表现在:一是客观现实与相关规定之间的矛盾。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但实践中,由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较多,特别是每年年检期间,因不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更是一个庞大的数量,工商部门事实上很难做到一一收缴执照和公章,因此,许多企业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然凭着未被收缴的执照与公章从事经营活动,大量在工商部门看来本应随营业执照吊销而消亡的企业,实际却并未当然地终止。而且,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由登记机关负责公告,并没有类似《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收缴执照或者公章的规定,使得一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仍然可以名亡实存。二是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看法不尽一致。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函复之前,凡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提起的诉讼,各地法院普遍以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上述函复后,有的地方法院仍然沿袭先前的做法,而更多的法院则遵照最高法院的文件精神加以办理。③

    四、几点建议

    纵观以上我国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争论和行政执法、司法实践的诸多冲突与矛盾,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完善法律制度,还是从维护市场秩序、诉讼秩序来看,完善我国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其本质应是企业终止情形中行政解散企业的一种形式,这种行政解散仅仅启动了企业终止的程序,而不能代替企业终止的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对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应明确规定为仅仅是终止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并不随之丧失。

    其次,建立未经清算不得注销的制度。企业解散后进行清算,清算后进行注销登记,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如同企业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样,企业未经清算也不得注销其主体资格。企业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人是负有限责任的组织,股东或投资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责任,法人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法人的债务,法人的投资人或股东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与法人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就承担着极大的风险。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其债务不会因为任何理由而免除,但是,在企业法人注销时,就完全是另一种情况,企业注销后,没有清偿的债务,在法律上不再清偿。这样,清算程序就成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后屏障。没有清算就进行注销登记,无疑等于免除了其债务清偿的义务。另一方面,企业解散后进行清算,有利于保护企业股东的利益,因为在企业解散过程中要对企业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如果不进行清算,难以确定企业剩余财产数量,也就无法在股东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

  第三,应明确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为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定程序。企业作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其成立是以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作为条件的,这缘于企业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以行政行为的确认为基础,企业法人资格的消失同样也必须经过行政行为的确认,这样的确认只能通过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而不能仅仅以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为条件。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才会造成上文所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经过核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消失,企业终止。

    参考资料:

    ①参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

    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也不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坚持以被吊销企业为被告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经原告申请,法院应当变更清算组织或其清算责任人为被告。原告不申请的,裁定驳回起诉”。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三个层次(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