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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研究(1)

2015-12-02 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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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吊销营业执照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常常导致管理者意想不到的后果:企业逃废债务、逃避其他法律责任,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和诉讼秩序。而法律法规规定的缺陷、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歧见、理论上的不同看法,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问题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为此,笔者从现实出发、从分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入手,提出了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建立未经清算不得注销的制度、明确企业法人注销登记为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定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常常把吊销营业执照看作是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最常用、最严厉、最有效的手段,于是乎,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大量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见诸报端。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对企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条款客观上支持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这种做法,除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外,企业因非法经营而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条款更散见于诸多法律法规之中。

    而作为司法机关,人民法院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诉讼程序处理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则常常感到十分棘手和无奈。司法实践中常见这样一种现象: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早已被吊销而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或者另一方当事人以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法人资格已经终止为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这些企业的营业执照吊销后,大多没有经过清算程序,造成债权人无法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尤其是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已有不少企业盯上了这一法律上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由于有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条款如此广泛,一些负有大量债务的企业法人故意违反涉及到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等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最常见也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故意不参加年检。按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只要不参加年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①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角度看,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其履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至于企业的民事责任等问题则与行政处罚无涉。吊销营业执照被如此普遍地运用,给市场交易安全增添了一份隐患、给市场秩序造成了更多的混乱,同时也给行政管理秩序和诉讼秩序带来了不应有的干扰。因此,研究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及由此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既有理论上的价值,更有现实的重要意义。

    二、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

    要探究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我们就不能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其实,营业执照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是被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意义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成立的要件。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95条分别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法》第1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作为我国目前有关企业登记管理主要的程序性法规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16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企业或者公司的成立,不仅要经过设立登记,还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企业或公司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

    二是企业获准合法注册的书面凭证。即营业执照仅仅具有证明企业获准注册的证据效力,凡拥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以证明该企业经过注册,但企业的成立并不以颁发或者取得营业执照为条件。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虽然普遍要求公司应经注册登记才可设立,但同时又以营业执照的获得作为公司成立要件的,并不多见。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有关营业执照效力的规定散见于诸多的法律法规之中,不免让人有无所适从之感。有的规定为企业成立的要件,如上文所述;有的仅规定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可成立,似乎营业执照又仅是一种证明企业获准注册的书面凭证。如作为民事法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41条、第5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企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经核准注册登记,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核准注册登记之日为企业民事主体资格获得之日。

    三、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

    吊销营业执照,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这一点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勿庸置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践中也是把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行政处罚来实施的。②但是,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究竟怎样?由于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加之相关的规定模糊不清,致使从理论界到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

    关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效力的理论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企业主体资格即告消灭,当企业为法人时,其法人人格随即终止,当企业为非法人时,其企业主体资格则不再为法律所承认。此为企业主体资格终止的观点。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仅仅导致企业的解散。由于吊销营业执照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出的,因此,它属于行政解散企业的一种方式。凡因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解散的企业,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企业,其企业主体资格并不随之消灭,解散后的企业直至其注销登记前,仍应该有一个进行清算的过程,清算完毕经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告终止或消灭。此为企业解散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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