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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素质教育的个体目标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全面和良好的个人素质,才能保证案件审理具备较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而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全面、良好的个人素质,必须达到如下目标:
1、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当一名法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能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同时拥有强烈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意识时,他在个人世界观、价值观上体现出来的人性和人格魅力将是无限的,而这种魅力对审理中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威,是一种人格的催化剂。这种法官的人格魅力体现为:热爱祖国、大公无私、忠诚、公平、正直、追求真理、忠于事实和法律、刚直不阿;对贫穷和地位卑微者不歧视和欺侮,坚强、坦率、果断、诚恳、热情、公正、廉洁、谦虚自信;关心社会、集体、他人、有强烈的责任心、愿意承担履行对社会、集体、他人的义务等等。法官的这种人格魅力将带来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感,会极大地促进当事人服从法院裁判,止诉息讼。
2、拥有精湛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法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是贯彻司法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前提要件。没有深厚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要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将无从谈起。
3、具有良好的认知能力
这种认知力要求法官在审理中要具有敏感、细致性和预见性,体现为法官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很快从表象中抓到问题的本质,从而对审理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予以迅速反应,同时法官在审理中要深入细致地观察当事人的每个细小的动作,每一句话,乃至每一个眼神和表情。这种认知能力还要求法官在审理中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如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发生、发展和是否可能激化等问题都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以便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
法官需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要善于把纠纷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找出自己不能直接感知的纠纷事实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真实意图以及案件中各类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综合起来做出正确的判断,为做出准确的裁判或者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法合理的调解协议铺垫道路。
5、具有良好的情绪和意志力
在主持审判的现场,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在审理中,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等等,法官要用意志调节自己,遇事要沉着冷静、不骄不躁,防止不良情绪的发生。否则,这种不良的情绪状态就极易造成与当事人之间形成“顶牛”状态,使案件审理难以顺利进行。也就是说法官应拥有豁达大度的胸怀,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当事人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和尊重。审理过程可能出现各种突发状态,法官必须具备坚定顽强的意志力去调控这种状态,因为审理过程常常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曲折,因此法官就必须用这种坚定顽强的意志,持一种平衡的心态,积极去排除各种干扰、障碍,克服困难、曲折。当然,这种意志力是建立在高度责任感以及严格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的,离开了这个基础,意志力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
五、法官素质教育的实施
(一)、导入终身教育理念。终身教育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再培训,使之不断适应职业和未来发展需要,该理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和采纳。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接受终身再教育作出了明确规定,过去法官靠一纸文凭可以享用一生,削弱了各方面接受再教育再培训的动力。法官当前接触的案件数量多,难度越来越大,只有不断接受教育,提高内在素质,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准确裁断各类案件。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应构建以终生教育理念为指导思想的运作机制,使法官视学习和提高技能为内在自觉行动乃至生活方式之一,以实现专家化的培养目标。
(二)、创新教育管理模式。法官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专家型法官不能以现在的模式培养将来的法官,创新教育管理势在必然。一是加大高层次法律教育培训的力度。鼓励参加高层次法学教育、有意识选送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攻读第二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应作为法院建设的优先战略抓紧抓好。二是推行实践教育。实践教育定位于审判技能与法学理论的融合提高,突出解决实践问题,着力增进法官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选题和内容上满足审判现实需要;教学方式上突破单纯课堂化,结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评比、研讨会、辩论会等生动活泼的方式以开拓法官视野,提高法官认知社会、解决纠纷的能力。笔者认为应特别突出案例教学法,即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学理分析,从中发现立法精髓和法律要义,用以指导审判实践,并发现立法的成功与不足,进而寻求完善之法。案例教学可使理论教学变得生动活泼,而且能使法官尽快掌握和灵活应用法学原理。三是营造“双学”氛围。注重交互式、双向式教学,且突出关注和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建立学习和学术机制。作为被教育主体,法官只有通过自学即主动思考、观察,主动联系实践和自身不足,才能实现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目的。
(三)、加强教育载体建设。加快培训基地、设备、教材等载体建设,广泛利用互联网、大众传播等手段加倍提升教育效能。还应通过一些有益的活动,吸收、消化、扩展教育成果。一是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深入社会调查是提高法官工作预见性、强化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在西方发达国家亦受到高度重视。如法国就经常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私营机构进行3至5天的集体或个人实习,以帮助法官感知社会,提高处断纠纷的能力。二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教育培训中,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陶冶法官情操,提高其人文素质,开展与外地、外国法院交流、研讨等活动,使法官始终对其职业保持活力和自豪感。
总之,司法素质的培养与教育是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活动,是事关法官形象和法院权威的举措,需要给予高度重视,正确处理好司法素质教育培养与审判工作的关系,处理好教育活动的阶段性与经常性的关系,解决师资、资金、机构、图书资料等保障问题,并将素质教育与人事制度相配套,把培训与审判长选任、奖惩、岗位责任、晋级、任免和使用机制挂钩,才能产生强大的激励作用,使法官把被动接受转化为自主自觉的行动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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