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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素质教育(1)网

2015-12-0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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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础,法官司法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发展和整体效果。而教育培训作为提高法官司法素质的根本途径至关重要。

    司法素质就是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依据自己特殊的职业要求、强烈的社会正义感、综合专业的法律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所形成的特定的司法品质,其核心是独立、公正、中立、平等、透明、高效、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本文试图通过对当前法官素质状况的分析,讨论一下有关法官司法素质教育问题。

    一、法官素质的状况

    法官是技术含量很高的职业,是一种道德人格素质和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特殊职业。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目前,法官选用制度不合理、法官任职资格低是影响法官专业素质的一个直接原因。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法院系统的大多数法官已经达到了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法官的专业构成远未达到基本的要求。我国在拥有庞大的法官数量的同时,却有着办案效率低、质量差的不良记录。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高级以下的司法审判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为数不多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不仅如此,法院往往成为一些特定非专业人员重要的安置去向,使得法官队伍专业化问题更加突出。

    当前,基层法官大多数未接受现代法学院的正规教育,上级法院的法官教育状况要好一些,但与法治的要求尚有差距,社会对某些法官的司法素质和能力心存疑虑。虽然各级法院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引下,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不可否认在法官队伍中有一些人司法素质较低,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

    (一)、规范意识、程序意识不强。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不严肃;法官之间审理相关联案件不协调,不统一,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缺乏法治统一观念;开庭时法官不守时或中途随意离开审判席;少数案件执行措施缺乏严肃性。

    (二)、中立意识不强。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之间关系过于密切,没有距离感;案件没有最终形成结论时所发表的意见带有倾向性;少数人有时还让当事人安排工作餐,上娱乐场所,向案件当事人借钱借物。

    (三)法纪观念不强,谨慎心理不够。同一法院内工作人员为案件向承办人“打招呼”毫无顾忌,上下级法院之间为案件疏通关系也屡见不鲜,甚至有个别人违反纪律泄露审判秘密。

    (四)效率意识不强,作风不够严谨。办案作风拖沓,超审(执)限现象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为民司法的宗旨意识淡薄等等。这些现象足以表明进行司法素质的培养与教育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各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得不到真正落实,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还是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缺乏活力教材编定没有结合审判实际,不突出审判实践能力的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法官素质教育的重要

  要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就必须抓好以下几个重点。

    (一)、重法学知识的学习。最高法院出台了“争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法官”的相关规定,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掀起系统学习法学理论的新高潮。法官要善于学习,要有良好的学习方式、学习习惯和学习氛围;一方面要精心钻研法学理论的深刻内涵,努力通晓其精神实质,另一方面要把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解决具体问题。要通过学习,形成系统的思考方法,提高自己的办案技能、自律意识和创新水平。

    (二)、重职业道德的优化。法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遵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而且更应具备法官这一职业所特有的道德素养。应注重对公正、敬业、坚强、文明等职业道德的培养,并尽可能地将这些道德要素优化。实践表明,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越强,越能在审判过程中自觉地依职业义务和责任,理性地处理情感因素,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当事人在诉讼的参与过程中就越能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三)、重思维方式的训练。法官应具有理性思维,这种理性思维是通过专门训练才能获得的。法官要在其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对各种纷争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和思考,将诉至法院的诸多社会问题演绎成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符合法律逻辑的理性判断,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这种训练是在无数的个案审理的思考中反复煅炼才能完成。不仅在案件的审理中要重思维的训练,而且要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注重严密的法律思维,合乎逻辑地阐述裁判的理由,准确无误地表达裁判结果。

    (四)、重法治意识的树立。法官职业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办案是对法官职责的基本要求。法官首先要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案件的处理只服从法律,这就要求法官心存正义、忠于职守、铁面无私、廉洁公正;法官其次要精通法律,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法律技巧,要在通晓法律的前提下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事实中去,合理、公正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

    (五)、重社会经验的积累。法官应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没有社会经验的法官难以对法律纠纷作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因为司法工作与一般工作相比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判断,还是对适用法律的选择,都受审判主体审判经验的影响和制约,这些经验具体包括熟练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判断是非的能力,评价与分析证据的能力、组织和驾驭整个庭审活动的技巧以及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和把握等等,当然这些经验需要法官从事法律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限才能逐渐积累起来。

    三、法官素质教育的目标

    (一)、素质教育的总体目标

    要通过素质教育培训和循序渐进地积累,努力使法官的总体素质出现以下几方而的转变:

    1、公正意识有所增强。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本质和灵魂。要通过司法素质的教育与培养,使每一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以审判活动为载体,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中立意识有所提高。中立性是司法的基本属性之一,要通过教育与培养,让法官清醒地认识到在审判活动中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与他们之间应保持平等的距离,无论在庭审过程中,还是在有情感因素介入或利益压力之下,都不应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倾向性,而应持中立的态度,尤其要在程序的适用中保持中立。对案件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3、程序意识有所凸现。通过司法素质教育活动,要使法官尊重司法程序,认识到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体会到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用规则性思维对待诉讼中的每一个环节;要把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切入点,让公众看得见程序的公正性,进而相信裁判结果是公正的。

    4、效率意识有所加强。公正与效率都是司法应追求的价值目标。要以培养与教育为契机,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意识,要严格按诉讼法中审(执)限的规定完成审判任务,案件审理中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要行动快捷,及时高效履行司法职责,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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