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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缩小宗室“议亲”的范围。宗室虽为皇族一脉,但特权太多,也不利于封建统治,许多骄臣悍将也往往凭借宗室的地位而肆意妄为。为此,完颜雍宣布“与皇家无服者”暂不入议,排除了皇帝五服以外的一切亲戚的“议亲”的资格。
三是明确“议贤”的条件。“议贤”按唐宋以来的法律解释,指的是“有大德行”的人,也就是“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但完颜雍却不以为然。他认为,既然是贤人君子,就不会堕落到犯罪的地步;如果已经有犯罪行为,这样的人根本算不上“贤人君子”,为此,完颜雍提出了适用“议贤”的两种情况:一是因为他人犯罪而牵连获罪的;二是因公事获罪而非追求私欲的。至于犯“私罪”者,不在“议贤”的范围之内。
三、强化廉政,整肃吏治
完颜雍对官吏贪赃枉法的行为规定了一系列予以严惩的制度。大定二十三年,有一个叫及秃里的官员索取了部下的财物,被完颜雍知道了,在查实后,立即下旨命令予以严惩,并指出,强取部属的财物,与偷盗行为没有两样。不仅如此,对于官吏接受馈献或参与赌博的,完颜雍也坚决制止。例如,大定八年,特别制定了《品官犯赌博法》,规定对赌博获赃款不满五十贯的,处以杖责打,动真格。完颜雍解释这个法令说,杖本来是用来惩罚小人的,官吏赌博是没有廉耻的表现,既然他们不知自重,那就只好用惩处小人的手段来惩罚这些官员。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贪赃枉法的现象,完颜雍还规定,凡犯赃罪的官员,不能再重新做官。他认为,这些人再去做官的话,必然会加倍掠夺百姓的财产,所以,完颜雍多次强调严禁将“赃污之官”起而复用。大定七年规定,犯赃罪的官员,即使得到了国家的大赦,如果没有皇帝特别许可的,也不准复职;大定十二年,要求尚书省立即将复职的“赃污之官”予以免职;大定十八年,完颜雍又下旨令,规定官员先后两次犯赃罪的,不论赃款多少,一律撤去所有官职和爵位。为打击贪赃枉法的官吏,完颜雍还制定了《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规定职官犯赃罪的,其同职官僚应当向朝廷告发;如果知情不报的,则按共同犯罪来处理。
完颜雍多次下诏,规定明确了监察官吏的任免、职责以及奖罚等问题。大定二年,完颜雍下旨御史台,指出:自朝廷三公以下官吏的“善恶邪正”,御史台及监察官员都应仔细考察;如果纠弹的仅是一些小事而忽略了更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朝廷将予以处罚。大定十九年,规定:监察官员明知官吏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不向朝廷举报的,对监察官减犯人罪一等定罪量刑。至于本人亲属有关的案件,要求监察官员回避。在监察官员的奖罚方面,完颜雍规定,称职的予以升迁;不称职的,有大过者定罪,给予刑事处罚;有小过的,提出批评,责令改过。
完颜雍指出:“答捶之下,何求不得?”官吏在办案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不但侵害囚犯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损朝庭的形象,他认为应该严禁。大定十七年,完颜雍还就审讯问题专门发布诏令,规定一切诉讼文书,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那些不应囚禁的囚徒,应当释放他们。这些规定,对于防止酷吏害民,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完颜雍的吏治思想,在封建吏治上确实有独到之处,其积极作用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是,由于贪污腐化、刑讯逼供是封建制度的必然伴生物,又因为金朝贵族阶层日益腐败,所以,他的吏治思想是难以得到充分实现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完颇雍法律上的建树,历史给予了他很高的评价,认为近代以来,君主听讼断案而又能合乎道义标准的,很少有几个比得上完颜雍。像完颜雍这样的“圣人之治”,依然是一人之治,治国方略来自他个人的内心以及“赏罚从君心出”,是“以心裁轻重”,结果必然造成“同功殊赏”和“同罪殊罚”(《韩非子.六反》)的不良后果,所以在他的法制思想中所包含的专制主义、宗法思想等带有明显封建糟粕的东西应该抛弃。然而,就完颜雍法制观念中立法治国、公平正义、廉政治吏等闪烁着现代民主法治思想光辉的精华部分以及客观上给国家带来的强盛结果,对于今天的立法、执法者们来说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资料:
1、群众出版社《中国法制史》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
2、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3、北京大学出版社《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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