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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机制的若干思考(上)((2)

2015-12-07 01:03
导读:这里存在两个有明显反差的现象,一是候选人动机不理想现象,一是候选人动机不纯现象。 1、候选人动机不理想现象,阿特金森、费瑟的候选人动机理论
 

这里存在两个有明显反差的现象,一是候选人动机不理想现象,一是候选人动机不纯现象。

1、候选人动机不理想现象,阿特金森、费瑟的候选人动机理论认为,一个人当不当候选人,即有无候选人动机,取决于三个因素:权力动机、期待和诱因。这三个因素的函数关系决定了候选人动机的形成,就是说,某人做不做候选人,首先取决于他有无权力愿望,其次取决于他对这一愿望实现概率的估计,第三取决于谋求职位的吸引力。三者缺一,都不可能形成候选人动机。比如,某人没有权力愿望,或认为这一愿望难以实现,或谋求的职位价值不大,那么就不会产生候选人动机。[14]根据这一理论来分析人民代表的候选人动机,首先,可以发现不少人在当选之前就没有从政愿望,不愿意做代表工作,之所以做了代表,是上级部门和领导安排的结果。即使有从政愿望的人,也是把出任党政领导作为首选人生目标,除非二者不可得兼,才会退而求其次。当然,这既与个人兴趣有关,也与前面分析的一些因素有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发挥不尽人意,但至少造成不少人认为人大是“清谈馆”、“橡皮图章”、“没有权力的权力机关”的印象,使得即使具备较好政治素养的人民代表都认为自己的政治抱负难以实现,发出“人微言轻”的感慨;再次,人大代表这一职务在人民心目中还没有达到如法定的崇高地位,这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地位有关,也与兼职(业余)代表制有关;再其次,从业余代表制角度看,代表这一职务并没有薪水,仅仅只有活动时的少量补贴,代表主要靠从事其他职业来取得报酬。一般来说,一种职务没有报酬是没有吸引力的。这种现状也不利于候选人理想动机的形成。

2、候选人动机不纯现象。尽管代表现有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理想,但仍然有人把代表职务异化为捞取个人资本和实惠的工具,甚至把代表身份当成个人违法乱纪的“护身符”。由于人大代表毕竟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具有与各级党政官员、公检法司机关广泛联系或联络感情的便利条件,因此,一些并不是真心为人民利益鼓与呼,而是热衷于个人升迁或追逐个人名利的心术不正之徒,甚至一些黑恶势力的头目充分利用自己现有的经济实力,利用现有的人事腐败和权力靠山去攫取当选人大代表的提名机会并可能遂其心愿。[15]这足以使我们看到现有的选举机制及选举主体选举淡薄症、被选举主体候选人动机不理想的条件下,既难以选出真正有为的代表,也很难防止劣迹斑斑的候选人堂而皇之地当选。

从上述代表的选举产生机制来看,选举组织、选举主体、被选举主体均存在不足,这些不足互相影响,互为因果,形成非良性互动。问题的关键不是没有好的代表人选,而是没有好的代表脱颖而出的选举产生机制。而现行机制的缺陷说到底还是与主流政治理念的不和谐有关系。我们一方面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选举是人民群众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主要政治途径,但另一方面多少又存在对真正兑现民主的疑虑和担心。所以,人们看到的是选举组织大张旗鼓地组织选举活动,官方媒体大肆宣传行使选举权利的重大意义,但大部分选民对选举并不感兴趣,大多数候选人对选举没有热情,想通过选民提名而不被组织看好的候选人对自己没有信心,选民对最终当选者不信任,当选者对当选产生不了神圣的使命感。所以有学者尖锐指出:如果我们不相信人民的判断力,那根本就不应当实行民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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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通则。当人类历史跨越了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时,政治管理的模式不管其阶级实质的区别,也不论其外在形式的差异,它总是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而且当历史的发展还没有提供条件来消灭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模式时,间接民主制的产生便不可避免。人大制度作为间接民主制的表现形式,其作用就在于将多数人的意志和转化为掌握政治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这种转化是通过民主、公开、普遍的选举制来实现的。如果没有这样的选举制度,人大制度就是徒有虚名,不可能发挥作用。

[2]参见《列宁选集》第1卷,第519页。《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1页。

[3] 蔡定剑博教授对此问题做了详尽和具体的调查分析,参见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第一部分的“四之(二)、(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9页。

[4] 具体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

[5] 具体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

[6] 现行选举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由选民小组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做法欠缺法理基础。本条款主要是针对如果候选人过多,将会使选票分散,代表难以产生,加大选举成本。但候选人既然是选民联名提出的,选民小组有何道理否决选民的提名,而且所谓的酝酿、讨论的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往往只是召集选民小组长参加这类协商会议,缺乏公开透明的操作程序。比如选民小组长的产生程序是什么?选民、候选人可否旁听选民小组长的会议均不得而知,这样以来,选举组织对这个过程的操控易于反掌。笔者在2003年上半年南山区人大换届选举中,被深大选区的17名大学生联名推荐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在“酝酿程序”中被“酝酿”出正式候选人的范围,其过程与理由既无人向推荐者告知,也无人向被推荐者告知。

[7] 在2003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选举中,未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王亮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选并获得成功,成为罕见的在选举组织操控之外而当选的代表,是现行选举体制下的“另类”现象,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尽管选举法承认这一选举结果,但不少学者质疑“独立候选人”提法的合理性,这实际反映了在现行选举安排中难以有此类候选人的存身及发展壮大的空间。参见2003年5月21日《中国青年报》相关报道,5月23日《深圳特区报》A7版“王亮当选人大代表说明了什么”文,以及5月23日《中国青年报》约请几位专家对该问题的讨论、蔡定剑博士于5月27日发表在该报的评说文章、《社会科学报》2003年6月5日第2版的相关文章等。此外,2002年8月下旬,武汉市人大《人民意志报》等报刊报道了湖北潜江市四届人大代表姚立法的事迹,后《南风窗》又以《为人民呐喊》为题报道了他的“参政传奇”。姚立法1958年生,现为潜江教育局干部。1987年起,他开始竞选人大代表,历经四届,终于在1998年11月当选潜江市第四届人大代表。他当选后,大胆反映民众意愿,不懈守护法律尊严,掀开了市财政拖欠全市老师工资1亿元的老账,推翻了违背大多数人意愿在汉江立市的意图,捅破了乡村“依法”选举的假象……把人大代表作用发挥到了极致。而姚立法就是连续四次以一介“非正式候选人”参选代表,其中三次都是“组织上不让参选”。2002年12月底召开的潜江市人大第五次会议中,姚立法竞选新一届湖北省人大代表失败。还有,曾被河南省当地老百姓称为“平民包公”、“平民青天”的第八、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姚秀荣,竟然未能当选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据一些媒体的报道,姚秀荣落选的真正原因是由于她为民请命过程中得罪了人,给一些部门和个人惹了麻烦,捅了“漏子”,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以至于要把她选掉。这就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为什么一个最能当好代表的人,当选代表却最难?可参见黄广明“一个‘布衣代表’的现实”文,载2003年1月16日《南方都市报》。田义常“由姚秀荣落选想到的……”文,载2003年7月9日《中国人大新闻网》——http://www.peopledaily.edu.cn/GB/14576/15217/1959504.html。

[8] 《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30日的“我们的选票投给了谁?”一文,真实反映了北京某高校师生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后的感受,文章中称:“他知道自己选的是那个名字,他只是不知道那几个汉字背后的内容,不知道那汉字代表的是怎样一个人。……候选人公告中写着‘经本选区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这句话,许多普通的选民不能理解。”

[9] 2003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南山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第33条的规定将麻岭选区个别候选人的自我推介列为超出法律许可范围的行为加以阻止。事实上,现行选举法均没有禁止候选人自我宣传的条款,选举法只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0] 这是指没有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而是向选民推荐自己,希望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的一种竞选行为。自荐竞选者就是本文前述的“独立候选人“,也有学者称之为“非组织提名候选人”。这类现象在2003年上半年深圳市的基层换届选举时出现了多起,形成引人注目的群体性政治竞选现象,被学界誉为“深圳竞选”现象。参见唐娟、邹树彬主编《2003年深圳竞选实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而从2003年8、9月份开始到12月中旬落幕的北京市区县人大换届选举,被媒体和学者们称为“有史以来北京最热情澎湃、最惊心动魄的人大代表选举”,其间,包括业主、律师、大学生在内的数十位候选人登台竞选,选举的结果颇具符号意义,代表私产维权者的聂海量、代表对公共领域积极参与的许志永、以反伪科学著称的司马南均顺利当选。参见林楚方、赵凌:《“北京现象”的政治经济学解读》,载《南方周末》2003年12月18日,A4版。

[11] 即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激励不相容的缘故,委托代理人有可能凭借信息优势,超越代理权限,牟取个人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2] 参阅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第四部分“选民选举心理和行为的调查分析”(汪铁民主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98页。

[13]张明澍:《中国“政治人”——中国公民政治素质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14]参阅胡杰:《政治心理学:历史、范围和方法》,载《政治学研究》1988年第1期,第52页。

[15]如黑恶势力头目沈阳市的刘涌、吉林延吉市的顾德成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见《广州日报》2001年10月8日相关文章)。刘涌的政治身份中最耀眼的是沈阳市人大代表。1997年,在沈阳市人大换届时,其保护伞之一的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在取得局长凌德秀同意后,竟然在未经和平区劳动局党总支研究的情况下,便将刘涌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为保证他当选,高明贤四处活动。在刘涌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上,主要表现一栏竟然是:“刘涌将一个商场发展成为一个企业集团,安置就业人员300多人,为振兴和平区经济做出很大贡献”,“思想先进,作风正派,具备人民代表的资格”。参见2001年9月21日《中国青年报》“解读沈阳刘涌黑帮发展过程-以商养黑勾结警界败类”文;2001年5月18日南方网-南方周末文章称:就现行选举制度的组织推荐、民主投票等环节而论,人们更看重的是前者。一般而言,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推荐”;只要得到推荐,十有八九会在最终胜出,因此,“投票”往往成了形式。这种推荐硬、选举软的现象,虽不能说普遍却决非个别,实是旧的人事管理体制的惯性和人的思维定势使然。在主管领导部门,既然推荐了你,材料也就过硬得很———其人往往被说成近乎十全十美的完人。在选举人,往往认为受推荐者有扎扎实实的“推荐材料”,也就很少有人说“不”了。纵然有质疑者,选举中还有“做选举人工作”这一环。所以,受推荐者的成功率往往很高。在沈阳市第12届人大代表选举中235人投票,刘涌以194张高比例票数顺利当选,一位投“赞成票”的区人大代表实话实说:“我们只凭候选人登记表上介绍的事迹材料来决定投谁的票。如果知道刘涌的真实情况,我们决不会选他。”

[16] 见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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