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首页哲学论文经济论文法学论文教育论文文学论文历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医学论文管理论文艺术论文 |
关键词: 死亡/侵权责任/赔偿制度/“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内容提要: 已成为社会热门话题的侵权死亡赔偿,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与合理的制度构建。作者认为,侵权责任法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死者或者死亡本身进行救济;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偿,只能是对死者近亲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救济,在制度上则体现为对死者近亲属相关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对被抚养人合理生活费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维持被抚养人或者近亲属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是作者提出的修正“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的一种理论主张,构成本文论证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
引言
近年来,侵权死亡赔偿问题或者说通过民事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方式对加害人之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致人死亡(以下简称“侵权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予以救济的问题,已经成为法律界乃至公众舆论的一个热门话题。“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的议论甚嚣尘上,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与消灭或缩小城乡差别的美好理念相结合,把这一需要严肃科学论证的课题推向社会舆论乃至国家政治前台,激发出太多的情绪化议论。笔者以为,以填补损害为主要功能的侵权责任法,只能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与死者有密切关系的生者予以救济,以使其遭受的相关财产损失或未来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得到填补、痛苦的心灵得到抚慰,并使其在失去亲人后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合理的维持。侵权死亡赔偿的金钱不是用来与人的生命进行交换或者对生命权的丧失进行填补的。生命本无价,也就不存在“同命同价”或者“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损害赔偿,包括对受害人一方相关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对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赔偿及死亡赔偿金,都不过是用来填补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或抚慰其精神损害的。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张新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