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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3)

2015-12-30 01:14
导读:2.从公共信托原理认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学者迈约恩·赖安从公共信托原理的角度探讨了信息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及其利益平衡问题。公

 
2.从公共信托原理认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
 
学者迈约恩·赖安从公共信托原理的角度探讨了信息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及其利益平衡问题。公共信托原理在著作权法中具有适用价值是因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具有固有的社会化性质,它既是个人智力创造性劳动的产物,也是社会劳动的产物,因而社会公众对这种特殊的信息资源也具有实质性价值和利益。公共信托原理可以从古老的《查士丁尼法典》的主张“根据自然法,这些东西是属于所有人的公共财产:空气、流动的水、海洋等”找到渊源。从起源上看,它主张一些资源如适于航行的水下土地是公众固有的公共财产,由于它对于接近航行的水以及未被独立开发的土地是如此重要,它应该作为特殊的考虑置于公有物之中。公共信托原理在美国被认为是作为涉及到公有资源所有权的现代法律概念的基础和框架。美国相关的一些判例表明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国家有义务以便利公众使用的方式使用这些资源。它也自然地隐现了关于信息资源中的公众权利和私人权利的讨论。根据公共信托原理,公众在信息资源中拥有一些私人财产利益的合法形式。信息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信托资源,将其适用到著作权法领域,对理解著作权法中保障公众接近作品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一种信息,其中一些方面纳入专有权利的保护,另一些方面则类似于自然的公有物,如空气,是任何人可以自由接近和利用的。迈约恩·赖安即主张公共信托原理可以类推的形式适用于著作权政策。
 
赖安将公共信托原理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于认识数字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特别是实现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具有比较重要的学术价值。根据他的观点,公共信托资源适用于数字世界的信息,在因特网环境中,公众自由使用通讯媒体的主张能够通过公共信托原理做出合理解释。在数字化的网络环境中,公众也具有合法和正当的利益,因为数字环境的信息流动包含了思想,以及科学和历史信息。使用因特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网络这种环境中对信息的接近和交流是如此重要,以致在这一环境中对作品著作权保护不能忽视公众接近作品的需要。他认为,虽然在这一领域信息政策关注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区,我们却已经选择了把这一市场作为最合乎需要的机制,这一机制服务于在发展的经济中的信息分配。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赖安主张讨论著作权政策应当从公众的权利到一致主张信息的私人所有权来发展和解释。数字化作品附载的信息是固有的公共财产,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他提出用公共信托理论在数字世界中建构著作权法原理,讨论要求政府从公众的权利的基线开始,因为信息是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的公共信托资源。在确定把一个特定的资源作为公共信托资源时,他主张公共信托资源应具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由于资源的扩散性质,它们的管理趋向于不完美的政治和行政方法;二是由于它们是社会构成的资源,因而从公有物的基线看,应更好地管理它们。信息特别是在新的数字环境下的信息,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因而应当在法律中作为公共信托资源。这样,通过著作权政策的管理而受制于公共信托原理,这种公共信托原理比现行的著作权政策所展示的有更加重要的公共区域。这样一来,它将提供一个有必要复兴著作权法激励原理的机制,并且在著作权领域重新建立一个在公众的利益和私人的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17]。
 
 
 
 
注释:
[1]  Keith Aoki, (Intellectual ) Property and Sovereignty: Notes Toward a Cultural Geography of Authorrship, 48STAN. L. REV. 1293, 1296 (1996).
 
  [2]  Lawrence Lessig, 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M], Penguin Group, 2004.
 
  [3]  Keith Aoki, Authors, Inventors and Trademark Owners: Priv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Public Domain(Part I), 18 Columbia-VLA J. L. & the Arts 1 (1993).
 
  [4] Maureen Rya, Cyberspace as Public Space: A Public Trust Paradigm for Copyright in a Digital World, 79Oregon Law Review 654 (2000).
 
  [5]  但个人或者图书管工作人员将所有的电子出版物为永久电子储存的需要复制到磁盘,不是合理使用。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6]  The Hon Sir Anthony Mason AC KBE, “Public Interest Objectives and the Law of Copyright”, 9 Journalof Law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112 (1998).
 
  [7]  宋贻珍:《论网络环境下作者、传播者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8]  王莹、马治国:《网上版权保护的的国际立法原则及价值取向新思考》,《中国版权》2002年第2期。
 
  [9]  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2页。
 
  [10]  涉及的技术措施保护及其利益平衡问题,仅针对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需要指出的是,在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也存在技术措施保护的情况,只是影响相对来说小一些。例如,对转基因作物的技术措施保护就是一例。实践中主要为遗传应用限制技术,包括品种水平遗传应用限制技术和性状水平遗传应用限制技术。总体上,对待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应当从是否对公共利益产生危害的角度考察。当技术措施对公共利益构成潜在或实质性危害时,给予其适当限制是必要的。有关转基因作物技术保护措施问题,参见刘银良:《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现实性、合理性及限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5秋季论坛论文集,第161-167页。
 
  [11]  Benjamin R. Kuhn, A Dilemma in Cyberspace and Beyond: Copyright Law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Distributed Over the Information Superhighways of Today and Tomorrow, 10 Temp. Int’l. & Comp. L. J.171 (1996).
 
  [12]  Maureen Ryan, “Cyberspace as Public Space: A Public Trust Paradigm for Copyright in a Digital World”,79 Oregon Law Review, 647 (2000).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13]  Todd C. Chapman, Sharing in the Groove: Ninth Circuit Allows Peer-to-Peer Networks to Continue File-Sharing 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 380 F.3d 1154 (9th Cir. 2004), 4 Chi.-Kent J. Intell. Prop.331 (2005).
 
  [14]  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及到这一问题。在该案中,为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判决侵权信息提供者网易公司停止发布侵权信息即可达到目的。从维护网络技术的应用、普及以及广大公众利用网络平台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及均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出发,不宜再判决仅仅是提供了基础技术性服务的移动通信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15]  张今:《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16]  张今:《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17]  Maureen Ryan,“Cyberspace as Public Space: A Public Trust Paradigm for Copyright in a Digital World ”,79 Oregon Law Review ,65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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