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旅店洗衣单条款的性质与效力研究(1)(2)

2015-12-30 01:14
导读: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应受谴责和否定的行为,对于因此类行为所致旅客衣物的毁损,旅店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从过错程度的角度控制免责条款的

 
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应受谴责和否定的行为,对于因此类行为所致旅客衣物的毁损,旅店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从过错程度的角度控制免责条款的效力,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德国、瑞士、希腊、我国台湾地区莫不例外。当事人虽然可以就通常的过失行为预先以特约免除该行为的责任,但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生责任,则没有可免除的理由。[3](P146)如果允许旅店通过免责条款免除其所致旅客衣服的毁损责任,就意味着旅店可以随意毁损旅客的衣物,这不仅是对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否定,也是对法律谴责和否定过错行为的蔑视。
 
(二)排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条款的效力
 
排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条款是指洗衣单中排除或限制旅店洗衣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洗衣单中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所有交付本酒店洗烫之衣物,均由客人承担风险。虽然本店将小心谨慎处理交来衣物,但在洗烫过理中,如有损坏或遗失纽扣或衣袋内之物件,酒店恕不负责。”等。
 
洗衣服务合同系属承揽合同,对所洗衣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旅店作为承揽人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由此可见,上引洗衣单条款中排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都对免责格式条款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39条指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如根据第39条,旅店可以在洗衣单中规定免责条款,前提是履行相关的程序,而根据第40条,旅店在洗衣单中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有的学者认为,第39条与第40条之间存在着矛盾。[4]有学者据此认为这是合同法的不足之处:逻辑混乱、用语不准。[5]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本文作者认为,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只是角度不同,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第一,依法律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从第39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合同的订立章)[7]即可得知,该条为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的规则,违反该款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8]第二,第40条的规定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规则,依第39条的规定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有效,仍然要接受第40条效力判断规则的考察。由此两者之间即为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之间的关系。
 
洗衣单中还有一类与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相关的条款,如“如果对本饭店所洗之衣物,有任何异议,请在收到后24小时内,连同清单通知本饭店。”“与洗衣质量有关的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任何不满必须在24小时内向酒店有关部门提出,逾期恕不受理。”这些条款均涉及旅客要求旅店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间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在规定期间提出。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质量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该期限内提出。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限的,对工作成果的明显瑕疵,定作人应当在验收时提出;对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应当在工作成果交付之日起合理期限期内提出。如果定作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向承揽人主张质量担保责任,承揽人可以免除对该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上引洗衣单条款中对质量异议期限作了约定,但该期限是否合理,尚值研究,尤其对于所洗衣物的隐蔽瑕疵而言,24小时的异议期间更是不当地限制了旅客的权利。
 
(三)排除或限制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条款的效力
 
排除或限制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条款是洗衣单中排除或限制旅店全部或部分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时旅客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款。洗衣单中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任何衣物的丢失、损坏,其赔偿金额不超过洗烫费的条款的十倍。”“由饭店造成的丢失或损坏,应按衣物价值赔偿,最高赔偿费应不超过衣物洗衣单价的五倍。”等等。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我国《合同法》对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了规定。该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该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第112、113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特约予以排除其适用。这是否可以作为上引洗衣单位条款适法性的理由?
 
本文作者不以为然。任意性规范是私法自治的重要表征,民法中如取消全部任意性规范,既无私法自治可言,亦与公法无殊。[6](P86)但任意性规范具有弥补行为人具体意思表示疏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和强行性规范一样,也是立法者斟酌各典型事态,并经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后,所作以公平正义原则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之规定,其“立法意旨不是在使当事人得恣意将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效力废弃,而是容许当事人以其他规范来代替原来法律规定,代替原来法律规定之规范至少应与原来之法律一样对契约之公平正义加以维护,因此亦需同受公平观念之严格审查。”[7](P298)在以个别特约(自由协商)排除任意性规范时,当事人依平等的缔约地位及自由的意思,自有其考量,应尊重该特约,肯定其效力,在以格式条款排除任意性规范时,当事人间缔约能力和缔约机会相差过巨,对条款内容的决定极不平等,其效力如何,尚需斟酌。从比较法上,我们可以看到,格式条款与其所排除适用的任意规定之立法意旨或者法律规定之基本原则相矛盾时,即推定其显失公平而无效。由上可知,格式条款虽不违反强行性规范,亦并非当然有效,而仍应进一步依该条款所排除不予适用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意旨审查其效力。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综上所述,上引洗衣单条款应依我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比较法上,排除或限制旅客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其违背公平原则或诚实信用原则时才会被认定为无效。
 
(四)限制索赔时效期间条款的效力

共3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我国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检讨与完善(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