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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店洗衣单条款的性质与效力研究(1)(3)

2015-12-30 01:14
导读:限制索赔时效期间条款是指洗衣单中限制旅客主张衣物损坏或丢失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间的条款。洗衣单中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所有索赔要求

 
限制索赔时效期间条款是指洗衣单中限制旅客主张衣物损坏或丢失等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期间的条款。洗衣单中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所有索赔要求应在饭店送回所洗衣物后24小时内提出。”“与本洗衣单相关衣物的索赔请求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提出,否则饭店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些条款均与诉讼时效期间有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此可见,旅客对因衣物损坏或丢失引起的索赔请求,可在两年内提出,自旅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衣物损坏或丢失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即使旅客自收到所洗衣物之时就知道其衣物已被洗坏,旅客亦可以自该日起两年内提出索赔请求。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依特约而违反。上引洗衣单条款将索赔时效期间缩短为24小时,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9]
 
(五)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
 
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是指洗衣单中排除旅客对合同的解释权而将合同的最终解释权规定为旅店享有的条款。洗衣单中常见的此类条款包括:“本洗衣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饭店。”“本酒店享有本洗衣单的最终解释权。”等等。这些条款均与合同的解释有关。
 
  旅店在洗衣单中常常使用模糊的词语表述合同内容,为洗衣单条款的解释埋下了伏笔。[8](P262)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使某些内容暧昧或不明确的意思表示内容得到合理的确定,使之明确化、准确化,以符合民法对意思表示内容的典型要求,在于使内容不完整的具体表意行为内容得到补足,还在于使内容不统一或有矛盾的表意行为内容得到统一。[9](P240)合同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解释的主体随之有宽窄之别。在狭义的合同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场合,解释主体只能是受理案件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广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还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广义的合同解释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的解释并不因此而无价值,相反,法官或仲裁员的有权解释往往是认同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或者是以他们的解释为素材所作的解释。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般认为,“最终解释权”中的“最终”意指相对于“最初”的最后解释机会;但是,在旅店眼中“最终”是指会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容更改的、“权威”的解释之意。[10]旅店的“最终解释权”无非是想在出现纠纷时做出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以免除或减轻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旅店对洗衣单纠纷的解释效力显然不能高于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解释的效力,很明显,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最终解释权”。
 
 
 
注释:
[1]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七章将“洗衣服务”作为旅游饭店向旅客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北京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标准》更是明确规定了星级饭店提供洗衣服务的具体标准。
 
  [2]本文未将洗衣单条款之订入合同纳入讨论范围。
 
  [3]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5]如某洗衣单条款虽为重复使用而拟订,但在只使用了一次的情况下,便发生纠纷,此时,如何判定即属疑问。
 
  [6] 此类条款中有些属于排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此,本文以下另有专论。
 
  [7]由于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调整不是采取单行立法模式,而是在《合同法》中予以特别规定,于是造成规范格式合同的几个方面——订立、效力、解释,可能分属不同的章节的情形,我国《合同法》考虑到这一点,在第二章中对之予以一体规定,其中第40条为格式合同的效力,第41条为格式合同的解释,第39条应为格式合同之订立(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8]不过,第39条并非无懈可击。参见刘璐、高圣平.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规则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5, (2).
 
  [9]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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