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信息自由权——一种全球治理的视角(3)
2016-01-03 01:02
导读:(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对信息自由权的规定 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也对信息自由权作了规定。 1.《美洲人权公约》 1948年成立的美洲国家组
(二)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对信息自由权的规定
一些重要的区域性国际人权公约中也对信息自由权作了规定。
1.《美洲人权公约》
1948年成立的美洲国家组织在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载有关于言论自由的强有力的保障规定,其目的是将妨害思想自由流通的限制减少至最低程度。该公约第13条规定:“人人都有思想和表达的自由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任何信息与观点的自由”。美洲人权法院认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得不到充分信息的社会不是真正自由的社会”。[24]美洲人权法院还通过判例认定,至于思想和言论自由权的内容,受公约保护者不仅有表达自己的思想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还有要求获得、接受和传达各种信息和想法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言论自由分为个人层面和社会层面:一方面,它要求不得任意限制和阻碍任何人表达自己的思想,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项属于每一个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包含一项接受任何信息和获取他人表达的思想的集体权利。[25]在此,美洲人权法院通过对言论自由的扩大解释,将信息自由确立为与表达自由并列的一项独立的基本人权。
2.《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观点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3.《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其第9条规定:“1.人人有权接受信息;2.人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观点。”
(三)有关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的治理行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IFLA)
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简称“国际图联”,IFLA)是独立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它是联合国的观察员,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观察员。
长期以来,国际图联积极推动著作权保护走向平衡、和谐与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面对数字资源的大量出现和网络环境的迅速普及,为了保障图书馆和用户在数字与网络环境下继续享有合理使用豁免权,国际图联积极参与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1996)在内的国际性著作权保护立法活动,广泛宣传“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政策,必须反映保护作者和创作者的作品以及促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人民对信息最广泛的存取之间的谨慎的平衡”的主张,发表了一系列表明原则立场的声明、宣言等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性著作权条约的制定和不同国家、地区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有益的影响。例如2002年国际图联发表了《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及信息自由的格拉斯哥宣言》(The Glasgow Declaration on Libraries, Information Services andIntellectual Freedom),指出:“国际图联强调自由获取和传播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国际图联及其全世界的图联会员支持、捍卫和促进信息自由,这一点在联合国所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有表述。信息自由包括人类知识、见解、创造性思维和智力活动。国际图联强调促进信息自由是世界范围内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这一点应通过图书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图书馆的实践活动来予以证明。”[26]
2.国际电信联里(ITU)
ITU是电信界最权威的标准制订机构,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1947年10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03年12月12日国际电信联盟召开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发表了《原则宣言:建设信息社会:新千年的全球性挑战》,(WSIS-03/GENEV A/DOC/4-C)宣告“建设一个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和面向发展的信息社会的共同愿望与承诺。在此信息社会中,人人可以创造、获取、使用和分享信息和知识,使个人、社区和各国人民均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潜力,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提高生活质量。这一信息社会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前提,并完全尊重和维护《世界人权宣言》。”《原则宣言》还提出建设“人人共享的信息社会”的重要原则,即“通过使所有利益相关方更多地认识不同软件模式所带来的可能性,以促进信息和知识的获取,其中包括专有、开放源代码和免费软件,以便加强竞争、增强用户接入和增加选择类型,从而使所有用户都能够开发最能满足其需要的解决方案。以可承受的价格获取软件应被视为真正包容性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和Copyleft
自由软件基金会是一个致力于推广自由软件的民间非盈利性组织。自由软件是指允许任何人使用、拷贝、修改、分发(免费/少许收费)、改进的软件。“自由”实际上指的是使用上的自由、获得源程序的自由、修改的自由、复制和推广的自由。所有的自由软件都遵循“Copyleft”(版权留左,或称反版权,尚无确切中文翻译)原则,可以拷贝、修改、重新发布,源代码的修改和改进公开。GPL(General PublicLicense通用公共许可)在给予用户各种权利的同时要求用户通过修改其自由软件而得到的软件也必须成为自由软件,从整体上保证自由软件的衍生和传播。
4.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 Corporation)
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
法学院教授西格(Lawrence Lassig)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其宗旨是,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
由该组织设计并向社会免费提供的一系列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解决了传统著作权保护模式所遇到的许多问题,特别适合于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的新要求,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及各地区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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