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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登记机关强制当事人约定并登记的担保物权期间不发生效力。实践中,当事人本来无意约定担保物权期间,但登记机关强行要求约定,否则拒绝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该期间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且,登记机关常常借口期间届满,要求当事人续登记并收取费用,从而大大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制度成本并可能动摇担保物权的稳定性,故立法上应明确禁止登记机关的此种行为。
注释:
[1]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消灭时效有细微的差别,但为行文之方便,本文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02.
[3]大判昭和15年11月26日民集19-2100。
[4]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新版注釈民法(9)[M].东京:有斐阁,2001:657.
[5]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榷法[M].束京:有斐阁,1971:422.
[6]内田贵.民法Ⅲ债权讼论.担保物权[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4.
[7]星野英一.民法概论Ⅱ物权.担保物权[M].东京:良书普及会,1976:293.
[8]该观点实质上是认为时效取得消灭担保物权可替代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该观点难能成立,毕竟,担保物权因他人时效取得担保物而消灭与其本身适用诉讼时效,本为不同之问题,不存在相互代替关系。何况,因取得时效之完成而消灭担保物权具有高度的或然性,在不发生时效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之情形,担保物权不会消灭,则取得时效又何以能够替代诉讼时效发生作用!
[9]铃木禄弥.物权法讲义[M].东京:创文社,1994:16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10] 《民法通则》未规定取得时效,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围绕着是否规定取得时效以及如何规定取得时效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物权法》在此点上也几易其稿,最后还是放弃了对取得时效的规定,但这不妨碍我们按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的取得时效原理展开相关的讨论。
[1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82.
[1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3.
[13]有日本学者指㈩,《日本民法典》第396条规定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前,债务人或抵押权设定人不能主张担保物权因时效而消灭,虽有保护债权人之目的,但为实现对债权人更为彻底的保护,应效法德国法,即便主债权因时效而消灭,抵押人仍应负担抵押物的有限责任。(我妻荣、有泉亨.民法总则物权法律学体系コメンタ一篇[M].东京:日本评论社.1950.531,)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447.
[15]周中举,王明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吗?——评(物权法(草案))第199条[G]//刘云生.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北京:法律㈩版社,2006:337,339.
[16]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00.
[17]周中举,王明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吗?——评(物权法(草案))第199条[G]//刘云生.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北京:法律㈩版社,2006:337,339.
[18]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700.
[19]周中举,王明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吗?——评(物权法(草案))第199条[G]//刘云生.中国不动产法研究.北京:法律㈩版社,2006:337,339.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447.
[21]也许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物权为较为纯粹的支配权,与时效问题完全绝缘,故主债权时效完成时担保物权不受任何影响;而在债权人不占有担保物的情形,担保物权有强烈的请求权色彩,应受时效支配,故主债权时效完成时担保物权消灭。本文业已指出,无论债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权本身均不受诉讼时效的支配;同样,无论债权人是否占有担保物,担保物权都应受主债权时效的影响。因为,“不适用”时效和“不受主债权时效影响”本不可等同视之。
[22]彭熙海,吴波.论我国抵押期间制度[J].律师世界,2003(4):31.
[23]赵永先.浅析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的效力[G]//刘保玉.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2.
[24]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658.
[25]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8.
[26]翟云岭.论抵押期限[J].政法论坛,1999(2):29.
[27]在物上保证人设定担保物权时,约定担保物权期间不仅对物上保证人本人,而且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一般债权人或者担保物上的后顺序担保物权人,都具有重大意义。
[28]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2000(11):22-24;车辉,蒋新华.论抵押期限制度[J].法律适用,2005(11):82.
[29]在登记生效的抵押权,当事人有关抵押期间的约定应纳入登记,否则,善意的抵押权的受让人可主张无期间限制的抵押权。但在登记对抗的抵押权以及移转占有的质押权,约定的担保物权期间如何才能具备公示效果,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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