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1)(4)
2016-01-24 01:00
导读:[9] 许良. 亥姆霍兹哲学思想研究[M] .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p151) [10]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 [M] .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p4
[9] 许良. 亥姆霍兹哲学思想研究[M] .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9.(p151)
[10]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 [M] .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p43)
[11] 李仁玉.比较侵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p105)
[12]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p119)
[13] [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p118)
[14] 李仁玉.比较侵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p326)
[15] 王 .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A].梁彗星.民商法论丛(第11卷) [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P509)
[16] 李仁玉.比较侵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p97)
[17]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p174)
[18] [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p76)
[19] [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p110)
[20] 王 .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研究[A].梁彗星.民商法论丛(第11卷) [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p487)
[21]德国法解释上,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根据因果关系和责任充足因果关系,参见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2页。日本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4页。
[22]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Z].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p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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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李仁玉.比较侵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p81)
[24]法规目的说的提出就是合法性原则于因果关系理论中最极致的体现,另外,为贯彻公共政策之需要,一些不为传统相当因果关系说所涵盖的侵害行为在公正原则的修正下亦成为了损害的法律原因。
[25] 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p139)
[26] Prosser, 38 California Law Review ( 1950) 369.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p189)
[27] 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J].外国法译评, 1995(4) . (p12)
[28] 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p155)
[29] Prosser, 38 California Law Review ( 1950) 369.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p185)
[30]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p372)
[31] Prosser, 38 California Law Review ( 1950) 369.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p190)
[32] 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p104)
[33] 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J].外国法译评, 1995(4) . (p12)
[34]关于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着重参考平井宜雄:《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东京大学出版社会, 1971年)转引自李薇:“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因果关系理论”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9、11页。
[35]德国案例BGH1958.4.22; BGHZ27, 137中即完全否定了完全赔偿原则。
[36] Re Polemis, [1921]3K.B.560 (C.A) . (p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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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p123)
[38] [美]文森特•R•约翰逊.美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p124)
[39]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p69 - 70)
[40]刑法中的危险犯,仅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即须承担刑事责任,尽管未致任何现实的损害发生。
[41]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责任要件因果关系主要都是采用必要条件理论的认定方法。
[42] 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p112 - 117)
[43] Prosser, 38 California Law Review ( 1950) 369.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p225)
[44] Prosser, 38 California Law Review ( 1950) 369.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p222)
[45] 王成.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A].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p207)
[46]棚濑孝雄将侵权行为责任的道德基础分为个人正义、全体的正义和共同体的正义共三类,参见棚濑孝雄:《现代日本法和秩序》,易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41页。
[47] 王成.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A].王利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p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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