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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几个主要问题的物权法思考(2)

2016-02-08 01:12
导读:第三种观点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的思路之考察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业自然资源分布
 

    第三种观点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的思路之考察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业自然资源分布差异很大,加之受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影响,逐步形成了东部、中部和西部梯次发展的农业产业布局,这种状况肯定会对农村土地的权利配置产生不同的要求,因此,该种观点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它正可谓是因地制宜的表现。然而其存在以下弊端:1、不符合法律的普遍性。法律是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高度抽象出来的,它主要体现了同类社会关系中所存在的共性,而剔除了个别社会关系中的个性,即法律经常只对社会关系作类调整,而不是作个别调整。虽然东部、中部、西部的确存在一些差异,但这三个部分的划分主要是以经济发展程度为依据,而经济发展程度也正是对农村土地的权利配置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然而因我国地形复杂,人口分布不均,在东部、中部、西部的各自区域的内部的发达状况也不平衡,东部地区也有非常贫困的地方,西部地区有较为富裕的地方,故因地制宜地设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将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标准,最终只能变成各地区有关人员随心所欲的产物。民法(自然包括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物权法)是宪法之外的基本法律,其必然要具备法律的普遍性,农村土地的多种所有权形式的并存很难保证不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背。2、不能够避免土地国有化与实行土地个人所有权的弊病。尽管在我国,现在学者们已经放弃了对国家财产进行特殊保护的观点,因此,在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时不会导致它们之间的不平等待遇,但问题在于其中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部分将避免不了国有化情况下出现的弊端,而其中由农户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也摆脱不了土地个人所有权所带来的阴影。故该种观点也不可取。

    第四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为理论基础,建立农村土地的复合所有制的考察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00多年以来,关于马克思的这一段论述,即重新建立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一命题,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有人称之为“经济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在我国经济学界对此也没有取得共识。笔者没有能力揭开深奥的“经济学中的歌德巴赫猜想”之谜,但仅从持该观点的学者以此为基础,主张在农村集体的同一土地上既存在国家所有权,又存在农户的个人所有权观之,其与我国继受的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体系不合。大陆法系的所有权中存在一物一权原则,即一个物之上不能够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因此,在我国的物权法理念之中无法容纳该情形。另外,这种改革思路是由经济学学者提出来的,其中还存在对国家所有权和国家的行政管理权的误解,在此不再赘述。

    二、农村土地制度的用益物权问题:

    既然我们赞成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那么对农村土地制度的用益物权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构造呢?首先我们看看我们建国以来的有关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土地改革阶段、农业合作化阶段、人民公社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我国农村1950年进行了土地改革,依据“耕者有其田”,农民无偿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完整产权,实现了农民和土地的直接结合,此举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1953~1957年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演变过程。土地等生产资料由农民私有改变为集体所有,集中劳动,共同经营,统一分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1958~1978年在“左”的思想支配下,人民公社实行 “政社合一”,土地等生产资料完全集中于人民公社和国家手中,这实际上是平均主义、大锅饭。公有制发展到了极端,农民不仅失去了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而且也失去了自主劳动的权利,“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这项制度严重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造成了这一时期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普遍贫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归集体所有,但经营使用权承包给了农民,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之后,土地承包政策又在“维持集体所有,均地承包、家庭经营”的前提下经过了不断的完善,此项制度沿用至今。

    目前对农村土地制度的使用的制度主要是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此,也将重点对这一制度进行考察。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很多人提出了质疑,其观点是:1、在工业化社会,人的积极性创造的价值是不能和机器相比的。人的积极性再高,一亩地的产值也不会高到让人过上小康生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倒退,因为它把中国农业扼杀在现代化的前夜。2、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吃饱 ,让农民吃饱的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化肥一起来到农村,是化肥,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吃饱了。这是村里人给我说的。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没有解放农民,集体生产时,按时上下班,是对农民的工业化训练,随着科学的进步,农民会逐步转化成工人,实现中国的工业化。集体生产时,农民教育、医疗免费,能吃饱,生活比现在有保障。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中国农业的贡献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该对今天粮食减产、农民教育水平低下负责。它破坏了已经建成的水利设施。 阻挠了先进技术和机械化在农村的应用。(很多技术必须大面积使用才有效) 正确的方法将土地重新收上来,施行集体大面积机械化耕种,修复已经破损的农业基础设施,使用先进农业科学技术。 这样施行后,将节约农业投入80%,清闲下来的人去打工,去读书,去休闲。中国跑步进入小康。

    我们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或多或少的缺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这些缺陷而对其进行否定。我认为,在中国的目前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最好的土地使用制度,这一制度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为什么要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呢?理由很多,除了上述否定观点有很多站不住脚外,在此我要谈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由农耕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中的巨大作用,我认为如果否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的社会转型将很难成功。我们的社会转型也就是由农业大国转向工业大国,从一个农民占多数的国家转向农民占少数的国家。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历史的话,任何一个发达的国家在社会转型过程当中都产生了我们现在所遇到的三农问题。都将遇到就业问题,社会稳定问题。我们不能过高的估计工业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能力。不防我们考察一下英国的社会转型。我们知道英国有个圈地运动,也就是通过圈地发展纺织业使农民成为了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

    但是英国的工业化并没有完全吸收失地农民,因此产生了大量的失地无业游民,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当然英国是幸运的,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大约100多万无业游民被大英帝国的殖民地所吸收了。法国同样如此,在法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的失地农民,也就是所谓的无产阶级,他们找不到工作,在城市流浪。我们知道法国的工业化是非和平的进行的,革命起义不断,之所以如此,这与庞大的失业流浪群体的存在是密切相关的。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但我们现在的国际国内北京不同了:1,在社会转型前。农村人口已经存在过剩;2、中国的剩余劳动力不可能像早期发达国家一样向国外转移;3、中国面临的国际竞争非常强烈。那么中国的剩余人口怎么办?早期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没有吸收所有的剩余人口,我们现在更难办到这一点。其实现在中国已经产生了几千万失地没有固定职业的人,他们的存在对社会稳定已经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如果一旦我们放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社会转型必将失败。因此,农民问题还只能,至少在现在只能通过农村解决,那就是要继续坚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人民的生活有个最基本的保障。农民即可以外出打工,也可以回家生活有所依靠,从而确保中国社会转型的成功。

    三、小结:

    结合目前中国的国情,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我们农村的基本制度不动摇。我认为这不仅仅是社会制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问题,关系社会稳定问题,关系中国社会转型的成败问题。因此在物权法构造方面,我们必须继续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参考文献:

(1)孙宪忠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陈小君:“论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及其现实意义”,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第34页。

(3)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陈华彬:《物权法研究》

(5)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

(6)曹锦清:《农村转型转向何方》来自人民网

(7)王成斌 《农民外出就业:社会机构与行动主体的相互作用》原载《江海学刊》2004年第6期

共2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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