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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抄袭”现象引发的著作权法律思考((3)

2016-02-09 01:17
导读:基于上述分析,可能有人会说,对媒体设置如此苛刻的义务,是否会不利于媒体对高考作文行使正当的监督权,也不利于公众对高考作文命题的关注。笔者

    基于上述分析,可能有人会说,对媒体设置如此苛刻的义务,是否会不利于媒体对高考作文行使正当的监督权,也不利于公众对高考作文命题的关注。笔者认为高考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事件,附载了各方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包括抄袭事件中的被抄袭作者的著作权利益、高考考生应当享有的著作权利益、媒体的新闻报道利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利益和社会监督利益等,这些不同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在行使过程中有存在着全方位的交叉和冲突,如何界定各方利益的相互关系并有效协调,是需要有针对性的加以分析,制定相关的利益协调方案,其中最有效的即专门规章制度的制定。

    (1)在原作作者和高考考生之间著作权利益冲突之中,虽然原作者的著作权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勿用赘言,但是笔者认为当这种著作权利益在被用于高考作文写作之途时,其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也应相应缩减。高考作文虽是考生创作完成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它毕竟在许多方面有别于一般的作品,如其创作的目的不是为了发表,而是为了应试,学生阶段习作训练的手段也包括借鉴名家写作手法,摘录好词好句上等。因此高考作文正是由于创作环境和创作目的的特殊性,以及结构形式上的特点,要求司法和教育实践中对抄袭的认定标准也应该宽松于一般的作品,从而适应学生阶段创作主要源自学习模仿的特点。

    (2)而当把观察的视角放在新闻媒体和高考考生之间时,我们首先应当对发生双方利益冲突的存在进行确认。从前文可知,高考学生在涉嫌作文抄袭侵权的同时,其作为一方权利主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应受到重视和保护。但是,媒体的社会监督权和新闻报道权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媒体正是运用这一权利,担负起社会赋予其的社会角色和义务责任,如满足公众对高考作文的关注需求,以及从侧面实现对高考作文抄袭的监督等。这样在新闻媒体行使社会监督权和新闻报道权时,就难免造成双方权利和利益的冲突。

    就这一冲突的协调和解决,笔者认为,与高考作文创作过程中原作者著作权的保护相对应,高考作文本身的著作权确认和保护程度上也有别于一般的作品形式,需要特别加以对待,在保护考生著作权的同时,应当同时兼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而由于高考作文完成的特殊目的,以及为了兼顾媒体新闻报道和社会监督的职责和义务,在高考作文的保护程度上也相应的应当体现学生特色,在确认其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对其著作权的排他范围适当限制,从而有利于各方利益行使的兼顾和衡平。对于高考作文这种特殊的文学形式的保护范围来说,笔者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项研究和考察,并出台相应的条例或指导性文件,制定特殊的规则和制度加以明确规范。如在媒体刊登高考作文时,在作文发表、署名和付酬方面,可由法律做出特别化规定,授权阅卷组在特定阶段内(如评卷期间及之后的两个月内)有代考生发表作文的权利,并有负责转交稿酬的义务;在署名方面,法律可以基于高考作文的特殊性质和保护作者隐私权的考虑,对所刊作文的考生姓名可用某地考生代替。这样既满足了公众关注的需求,并行使了媒体和公众对高考作文“抄袭”现象的监督权,同时也使得考生的著作权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虽然考生的权利在具体行使上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是由法律授权特定主体对其著作权代为行使,本身就是对其著作权的一种承认和特殊保护,其存在的积极意义是不可抹煞的,而且具体规则的制定也有利于实践中此类法律问题的实际解决。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注释:

①2004年重庆一考生的高考满分作文《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涉嫌抄袭《微型小说选刊》2004年第9期刊发的《我是一只想死的鼠》。2003年,海南一考生的满分作文《最美丽的鸟》,涉嫌抄袭《故事会》刊发的《爱的误区》。2001年,四川一考生满分作文《患者吴诚信的就诊报告》,涉嫌抄袭《杂文选刊》刊发的《患者吴良知先生的就诊报告》。 陕西省2000年以高考满分作文《豆角月亮》涉嫌抄袭《故事会》2000年第3期刊发的《弯弯的月亮》。

②如宋代胡仔在《苕溪渔隐丛话》中记载的王安石窃柳永词的掌故,王安石作诗“披香殿上留朱辇,太液池变送玉环。”涉嫌窃用柳永词“太液波翻,披香廉卷”。当然此事件现在观来,借鉴意义更大;另外,当代作家叶蔚林中篇小说《秋夜难忘》,过失抄袭了尹世林《遍地萤火》。参见郭林虎,《文学作品间抄袭之法律认定》第9页,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硕士论文。笔者认为在大众写作过程中这种现象也是比较常见,如对某段文字曾经常挂口上,久而久之,会在写作过程中,信手拈来而无抄袭感的情形。

③如吴汉东教授在《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中介绍的:“原俄罗斯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引用他人作品,一般作品引用量不超过1万个印刷符号,诗歌不超过40 行,如果是超过30个印刷页的大型科学或学术著作,则引用量可增至4万个印刷符号。 在英国,作家协会与出版家协会在协议中规定, 一部散文作品一次引用不得超过400个单词,二次或多次引用不得超过800个单词。”参见 2004年10月30日访问。

④本部分所述抄袭作文所指并非完全抄袭原作的文章,因为按照笔者前文所主张,完全抄袭之作因不具备独创性而不能作为作品看待。

参考文献:

[1]郭林虎.文学作品间抄袭之法律认定[D].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02,4

[2]郭林虎.文学作品间抄袭之法律认定.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02,5

[3]参见肖玉.国家将严惩考试舞弊行为2005-6-22.

[4]史可荣.谈剽窃的认定[J],法学评论,1991,(5):64

[5]郭林虎.文学作品间抄袭之法律认定[D].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8

[6]吴汉东.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2004_5/21

[7]英国判例法形成的著名的合理使用三要素之一,John S.Lawrence.Copyright Law,Fair Use And Academy[M]. 1980,10,转载于吴汉东.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2004_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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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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