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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一个农村阶层结构再构过程(1)(2)

2016-02-12 01:11
导读:在人民公社内部,干部与社员不同的是前者是管理者,但干部也是有差别的,分两类干部,一类是脱产干部,他们有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属于国家干部
 

  在人民公社内部,干部与社员不同的是前者是管理者,但干部也是有差别的,分两类干部,一类是脱产干部,他们有非农业户口,吃商品粮,属于国家干部编制,有干部级别,由政府财政发工资,他们人数很少,一个公社只二十多人。他们实际上是农村社会地位最高的阶层。另一类是不脱产干部,包括公社机关各办公室的办事员,生产大队一级的支部书记、大队长、副大队长、会计、妇女主任、团支部书记、民兵连长,以及生产队一级的队长、会计、记工员等,他们人数较多,同农民社员一样是农业户口,在名义上也要参加集体劳动,也靠挣工分,分得口粮和现金,但他们拥有很大的实际权力,可以调配、支配和处理本大队或本队的资源,以致有调配劳动力的权力(陆学艺主编,2002:1672168)。他们是处于农村社会中等或中上等地位的阶层,而普通农民社员几乎同质性地处于农村社会的底层。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封闭性较强的结构,各阶层很少有相互的流动。

  3.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早中期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是对人民公社体制下纯土地公有制的扬弃,实行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即实行土地所有权仍为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但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则以生产队或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给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地权革命,它极大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量和农民生活水平。土地人均分配使得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和重要的资本或财富失去了社会分层中轴的意义,即均分土地并不能直接造成农户在权力、声望及其他资源占有方面显性化的差异。

  然而,关键问题是"土地均分"这项地权改革极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释放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而迫使政府推行城市经济体制、城乡管理体制及城乡产业制度的改革,这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分化和阶层体系的再构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正是农村地权变革诱致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管理体制松动、乡镇企业的兴起,使得农民可以自办口粮进城从事个体经营、或进城务工、或到乡镇企业当工人或从事管理,实现中国特殊制度下的具有独特制度含义的职业转换和职业流动及地域流动,打破农村原有的阶层结构。

  正是基于对上述地权制度变迁和农村社会结构的认识,有学者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将农村社会成员划分为八大阶层,即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农村管理者阶层(陆学艺,1989)。其中农村管理者阶层即乡村两级的基层干部,包括脱产干部、半脱产干部、享受常年固定补贴的干部、村里享受误工补贴的干部,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管理者,被称为农村"权力精英";私营企业主阶层因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而成为农村"经济精英";农民知识分子阶层是农村的"文化精英".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业劳动者阶层中的养殖大户因为其政治、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较大支配力和影响力也可纳入农村社会的"精英集团".

  因此,农村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业劳动者中的养殖大户以及部分有经济实力和权力影响的农民知识分子组成了农村社会的精英阶层,处于农村社会结构的顶层;农民知识分子的大部分、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组成了农村社会的中上阶层;农民工和雇工组成为农村社会的中层;普通农业劳动者则处于农村社会的下层。这一阶层结构在地权制度改革的初期有较大的开放性,即各阶层之间的流动性较大,但地权改革中期后,阶层流动的难度逐渐增强,结构开放性减弱,封闭性突显。

  三、土地流转时期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

  1.土地流转再构中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

  土地流转严格意义上讲是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即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迟福林主编,2002:235)。换句话说,土地流转是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等)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交易。它是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的重大实践,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是前一轮地权改革(即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的延续和深化。农地细碎化经营潜能耗尽、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导致的田地大面积抛荒、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的扩展以及城市化的推进等系列因素必然引发土地流转这一地权市场化改革的重大实践,以实现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大范围内自由流动与重新组合,极大地发挥土地资源新的效用和效益。与此同时,它又会诱致农村新型行业和新型组织形式及新型职业的兴起,引发农村劳动力新一轮结构性流动,重组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具体来说,土地流转主要是从如下方面影响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的:

  (1)强化精英阶层。一是权力精英获取资源的机会增多。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而村委会干部则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村民集体"的"代理人".土地分配的具体执行常常要通过村集体的"代理人"——乡村干部来实现,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甚至完全掌握的一种非市场资源(管清友、王亚峰,2003)。《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法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日益频繁的土地流转必然会增加乡村干部实现权力的机会。尤其是在"两田制"、"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具有结构性意义的土地流转过程中,乡村干部(特别是市、县级的土管部门和地方财政)控制着土地调整比例权,反租倒包过程中的土地价格差额权、土地股份投资红利分配权,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分享者。乡村干部往往直接出任土地股份公司的董事,担任土地招标承包中与开发商或入驻村庄的投资家洽谈协商的代表和最后决策人,从而获取更多因权力带来的资源和机会。乡村干部获得的这些资源和机会是由土地和土地流转产生的。土地流转比较频繁的经济发达地区、城郊开发区的乡村干部的权力及其权力所带来的有形资源和无形机会得到了极大扩展。

  二是经济精英实力增强,规模扩大。主要由市场调节的土地流转必然使土地流向能够更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贺振华,2003),流向最能使土地利润最大化的产业。因此,土地流转的加速必将带来公司农业的崛起,种田大户的增多,种养、加和农户+公司一体化经营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和第二、三产业投资商的进入等。这些经营新型公司农业的企业家、种田大户、房地产开发商和投资商往往资本雄厚、渗透力强。例如,在苏南江荫市的新桥镇,以毛纺为主业的"阳光集团",2002年5月开始进军农业,经营高档花卉苗木。他们以每亩年租金550元的价格一次性获得农民土地7089亩,租期为50年。"现代农业集团南京公司"气魄更大,他们在已经租用六合区横梁乡1000亩土地和雄洲镇1800亩土地的基础上,准备再用3年的时间在六合区建成拥有10万亩土地的生产基地。据江苏省农业厅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01年底,江苏省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就达160亿元。这些经济精英的崛起与控制触角不断伸展的权力精英的联盟,进一步充实壮大了农村社会阶层结构中的精英阶层。

  (2)扩大中间阶层。农村中间阶层的扩大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引发了农村新型职业群体的兴起和传统职业阶层的发展和壮大。

  中上层:农村新型职业群体的诞生。土地流转带来土地集中和公司农业的发展及其他第二、三产业投资公司的进入和聚集,这些公司为村民提供了众多中低层管理和技术职位;土地流转伴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要求经营者加强技术引进和研发,特别是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营技术开发,农村原有的农技站和农研所,或因成为经营者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的中介站,或因成为联合双方的农技研发基地,将得到振兴,也因此而产生一批农技开发和推广应用人员;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土地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信托中心、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土地纠纷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村民提供了较多经济社会管理职位。由土地股息获得者和房屋出租户构成的"食利群体"是直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比如,北京郊区通过流转集体土地获取工业用地的方式(胡睿宪,2004)和南海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朱守银、张照新,2002)都使当地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而成为土地股息的分享者;一些大城市郊区农民在因城市化的推进而引发的土地流转中正逐渐成为房屋出租户。

这些人借助村藉制度收取稳定的土地股息分红和房屋租金,享有令外来人员艳羡的声望地位,过着与其他人不同的有自己固定圈子的闲散生活,是一个有明显标志特征的社会阶层。以上从业人员和社会阶层是农村新型的职业群体,大多有较好的经济收入和较多的职业流动机会及良好的社会声望,构成了农村社会阶层体系的中上层。

  中层:传统阶层的复兴与发展。中层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办事员、低层管理人员、教育医疗工作者等职业群体。个体工商户、办事员、低层管理人员和教育医疗工作者是改革以来农村社会已有的职业阶层,但土地流转快速发展以来,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发展。土地流转引发的产业化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发展,也必然带动与之相适应的个体运输业、个体小型加工业、饮食零售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以及相关管理机构的发展和职位的增加,从而使得相关从业人员或职业群体规模扩大,经济实力和获取市场机会的能力也得到加强。这部分人大多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市场机会,拥有超越村庄范围的社会网络及因此而带来的资源获得机会。

  中下层:工人群体的扩大。农村工人群体主要包括外出城市打工但仍保留农民身份且定期回乡的工人、公司农业中的工人以及农村其他乡镇和民营企业中的工人等。农村工人群体中"离土又离乡"的工人(即外出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的工人(即就业本地乡镇和民营企业的农民工)会因更多农民承包地的稳定长期转出而在数量上有较大增长,而且工人在质的内涵上也会有所发展,即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将进一步超越土地和原有的乡村社会。"既不离土又不离乡"的工人(就业于新兴起的公司农业中的农业工人)是因公司农业和其他规模农业的发展(它们又是土地流转的直接结果)而新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农村新型职业群体。这三类工人因其手工操作的工作性质、被支配被控制的工作地位以及生活并不丰裕的经济地位而处于农村社会结构的中下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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