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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报告自身问题的处理机制
对国家科研项目的监理活动,为了圆满地实现其应有的目标,起码应该具备全面性、立体性、流动性、迅速性和透明性。换言之,作为监理活动之书面反映的监理报告,也必须重视有关内容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全面性。具体说来,对国家科研项目实行监理,必须以全面的视角展示“防备风险”的统制机制,为建立和完善制约与励机制提供一定的视点,做到评价的一贯性,坚持教育训练,不断提高监理质量,将监理的过程和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关于监理报告自身的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展开分析:
1、监理报告中必须明确记载监理目的。这方面出问题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
2、监理报告中必须明确记载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在实现预期的科研目标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内部及外部的重要的风险,并予以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内容来看,其对科研项目研发的整个过程所发挥的作用始终都是外部的、程序的和形式的,因而对其责任的追究亦不可无限制地扩大。有关责任的范围、构成要件以及承担方式等,都应该通过立法或者相关政策的制定来加以明确和完善。
3、监理报告中必须就科研单位及参加人员能够凭自己的裁量而行动的范围、科研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职责以及为实现预期目的而确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乃至法律规范进行充分而客观的记载,并对监理的任务、目标、形式和手段等进行尽量详尽的记载。
只要不是拘泥于机械的法制主义,这方面的问题处理就可以充分活用裁判外纷争处理制度或者称为裁判外纷争解决程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4、监理报告中必须对所监理的每一个环节作出明确的价值判断,应当就监理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并添附相应的证据和理由说明。
监理报告自身的主要问题就集中在这里。有关监理报告自身的问题主要是价值判断、证据支持以及理由说明,而导致这部分出现问题的,往往都是由于利权诱惑。在这里,最值得人们引起重视的,就是所谓种种学术腐败。[47]
在科研监理报告中,对于抄袭等学术腐败现象,也应该予以明确指出,并提出处理建议。同样,科研监理报告本身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而导致弄虚作假的,亦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从接受监理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科研项目参研人员的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应当确立针对科研监理报告不实记载提出异议、寻求救济的途径。鉴于科研监理报告所涉及内容的高度专业性,我们认为,有关纠纷的解决宜于适用科技纠纷仲裁制度。
总之,政府应该致力于建立广泛、公正、公平、完善的社会评判体系及其法律机制,以便对科研成果进行客观的评判。当然,对于有关评判不服,也应该有救济途径。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注释:
[1] 参见《863计划概况》,http://www.chinatech.com.cn/techachieve/intro/plan863.htm.
[2] 1983年11月,中国国务院经济技术研究中心组织全国上千名专家学者研讨对策,形成了长达150万字的《中国迎接世界新技术革命浪潮挑战和机会对策的研究报告》。
[3] 由于科学家的建议和小平同志对建议的批示都是在1986年3月作出的,因而,这个宏伟计划被命名为“863”计划。参见李鸣生著《中国863》,刊载于中国读书网||http://www.cnread.net.
[4] 1988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又于1988年1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问题的若干意见》,使得试点工作有章可循。1989年,根据初步试点取得的经验,建设部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比较完备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文件,勾画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初步框架。1991年又分别制定颁发了《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试行办法》,建设监理法规制度进一步配套完善。目前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若干概念仍需澄清,有关规则仍需完善。例如,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管理。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很显然,该此种理解与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监理制度存在差异。
[5] 参见本文图一。
[6] 参见本文图五。
[7] 参见本文图二。详细内容见后述“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部分。
[8] 我们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项目评价机制,既要重视科研经费的数量,又要克服那种仅以科研经费数额为评价标准的做法,应着重强调单位数额的经费所产出的科研成果乃至有关成果的转化成功率。这个问题必须引起科研项目研发单位、科研项目主管单位乃至科研项目监理单位共同予以充分的重视。
[9] 当然,科学研究的不确实性,正是揭示了这种不正常现象的不可避免性。实际上,我们在这里所探讨的所谓避免这种不正常现象,只能是尽可能降低其发生的概率而已。或者说,投入资金与产出的成果不成正比例,这才是科研领域的正常现象。
[10] 现实中的迟延结题的现象比比皆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也包括有关监理机制的疏漏。不过,按时完成和保证质量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也是对科研项目实施监督的一个悖论,尚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11] 参见潘振海著《监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刊发于《计算机世界网》,2002年6月24日。
[12] 例如,《新京报》2003年12月4日刊载《“中国印”被抢注的反思》,披露了如下内容:北京2008奥林匹克会徽“中国印”标志的设计专利已经被提前 “抢注”,这使北京奥组委在奥运标志的宣传和商业化开发上面临了极大的尴尬。这种结局的确值得我们反思,尤其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一方面要强化专利保护意识,一方面也应该提倡尊重他人科研成果的学术道德。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相应的一系列机制来保障。正如记者俞洲所指出的那样:“其实,对奥组委来说,强化市场意识,以平和的心态走向市场,可能更为迫切。否则,即使避免了这次危机,可能还会遇到类似问题需要缴纳更为巨额的学费。因此,‘中国印’被抢注,留给我们的教训绝不应仅仅放在重视专利权保护上。”
[13] 近几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在原始创新方面的不足越来越突出,我国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约为30%,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专利数量也远少于发达国家,国家科学大奖一直榜上无名。许多人热衷于造声势,这种虚夸浮躁之风已在我国许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盛行。参见《政协委员炮轰学术腐败呼吁学术界诚实守信》,刊载于2003年10月29日www.cutech.edu.cn.
[14] 此类情形在实践中已经较为普遍,而有关部门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的单位考虑到自身工作业绩的问题,即使认识到了这种情形及其危害,也不积极、主动地予以揭露。从国家科研项目研究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不利于创新、探索,亦不利于倡导优良的风气。要革除至少减少这种现象,必须多视角、多维度地整备对策,其中信息系统论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充分活用,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手段之一。
[15] 这也正是我所提出的多维度完善决策机制的问题。
[16] 我们知道,大多数项目承担者都是很优秀的,起码是比较优秀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正是由于其很优秀,因而各种社会兼职繁多,导致其无法在科研项目研发方面保障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结果势必影响项目研发的质量。
[17] 参见宋照来著《激励与约束——兼谈人力资源问题》,刊发于《经济学家》网站,2003年2月12日。
[18] 纯粹的公共选择理论具有如下特点:见物不见人,重物轻人,把人当作工具、当作物来管理,人是机器的附属物,人要适应机器,对人主要依靠物质刺激和金钱激励。现代行为科学主张要重视人的因素以及人和社会的关系,重视人的外在关系行为,强调协调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激发人的内在动力,促进人自愿发挥出力量。
[19] (美)Hans Mark、 Arnold Levine著,任源博等译《美国研究机构的管理·着眼于政府研究所》,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20] 苏联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编,曹中德等译《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2页。
[21] 参见姚亦佳等著《国外科研管理的借鉴》,《政策与管理》,2002年第5期;吴来等著《发达国家科研管理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第152页。
[22] 当然,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无论是科研项目的监理,还是一般的管理评价,在标准建设方面尚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我们研究国家科研项目监理机制的过程中务必予以高度重视的课题之一。
[23] 虽然我国当前的科研项目监理依然限于对计算机技术的偶然应用,尚未从简单计算的自动化工具过渡为脑力劳动自动化的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计算机使用不均衡,系统化水平低,而且系统间衔接沟通不畅,因而导致监理的质量和效率大打折扣的现状,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开发和相关产业的兴隆乃至人们观念的更新,其保障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
[24] 参见本文图一。
[25] 参见曲景东、蓝伯雄、陈善广著《TS-OO-CSF科研管理方法在复杂科研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科研管理》,2002年第1期,第110页。
[26] 参见曲景东、蓝伯雄、陈善广著《TS-OO-CSF科研管理方法的复杂科研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科研管理》,2001年第1期,第110-111页。
[27] 参见姚亦佳、李小燕著《国外科研项目管理的借鉴》,《政策与管理》,2002年第5期,第41页。
[28] 参见李光临、陈玉祥等编译《十年决策—八十年代的美国科研资助政策》,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245页。
[29] 例如,某个科研项目中的课题负责人,一般说来,都应该是该领域最为优秀的,至少是最为优秀者之列的。从学术造诣的角度来看,即使监理专家组成员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针对该科研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性而论,理论上应该不会超过该项目中的课题负责人。既然如此,监理的科学性又依靠什么理论来支撑呢?这类问题尚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
[30] M. Tinht “Academic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Open Univ. Press, 1988, p.129.
[31] M. Tinht “Academic 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Open Univ. Press, 1988, p.131.
[32] 当然,从每个国家科研项目监理的具体情况来看,并不否认也不排斥重要节点监理的方式。我们在这里所强调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是从国家科研项目监理制度的总体制度安排的角度来理解的。只有在总体制度安排上确保了系统性和连续性,才能够做到每个具体的科研项目监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 参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
[34] 关于公正的原则,我们将在后面专门展开详细论述。
[35] 参见本文图一、图二。
[36] 参见本报告前面“对国家科研项目实施监理的涵义”部分。
[37] 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可以参阅王建琴著《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绍光著《多元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通常认为第三部门是介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第三域,是指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之间的社会组织,他们从事政府与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他的特征主要有:(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公益性;(4)公共权力;(5)中介性。
[38] 如果机选的专家之中有符合回避条件的,比如该专家所属科研院所所在地恰好与科研项目监理地重合,或有其他不适合承担监理任务的特殊情况,只要重新再做选择即可。
[39] 目前委托既存的组织进行监理,由该组织负责聘请监理专家来组成监理专家组的做法,只要能够坚持回避的原则,就是可行的,并且,这种途径必将成为将来产生建立专家组的一个重要途径。
[40] 在国外,这种受政府资助的项目,其研发过程及其相关数据亦应受到政府公开法的规制。参见Daniel Hall, Administrative Law in Democracy, Prentice Hall, 2nd, 2002, pp.264-268. 以及Forsham v. Harris, 445 U.S.169 (1980)。
[41] 关于科研项目监理中的回避问题主要见于科研项目立项的评审中,规定:“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科学基金委员会监聘人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评审组成员和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科学部的评审会。”参见黑龙江大学科技处编《黑龙江大学科技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01年4月,第74页。
[42] 为求得n人博弈的解,博弈论引入特征函数的概念,即对局中人的每个子集,函数值V(S)为当S中的局中人成为一个联盟时,不管S外的局中人采取什么策略,联盟S通过协调其成员的策略保证能达到最大赢得值,则称V(S)为n人博弈的特征函数。特征函数使研究者能够确定不同种类的合作联盟的可能性及赢得值。同样重要的另一个概念是分配向量,它是指局中人通过联盟内报酬的合理分摊即分配,获得不少于单独干时所能获得报酬的向量。参见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03页。
[43] 具体做法参见本报告“监理单位的组成方式”部分的论述。
[44] 参见威廉·韦德著,徐炳等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45] 参见本文图五。
[46] 参见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载《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3页。“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47] 参见好日岱著《论学术不公、学术腐败,以及对学术公平、公正的呼吁》,刊发于《人民日报》“BBS论坛”,200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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