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例判决”的法学思考(1)(2)
2016-04-06 01:17
导读:从1986年开始,判例问题受到法律界(包括法学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不仅最高人民法院继续通过发表典型案例的方法来指导全
从1986年开始,判例问题受到法律界(包括法学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不仅最高人民法院继续通过发表典型案例的方法来指导全国的审判活动,而且最高法院乃至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典型、疑难案例的研究和总结工作,这一类内容的读物和著作不仅得到出版发行,而且得到法律界的普遍欢迎。与此同时,全国各种法学杂志也更为重视案例方面的研究并刊登这类文章。其次,我国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普遍重视专业化分工和案件的评查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更为关注某一审判领域的案例,同时也更为审慎地对待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文书的制作。因为随着审判活动的公开与透明,法律文书最终成为社会的共同财产被社会随时检验和研究。再次,通过各种方式的国际交流,我国法律界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活动有了更多的更深层次的理解,这种交流无疑加强了对借鉴判例制度的信心。最后,法律院校的教师们开始并持续地运用判例教学的方法来
教育学生们。另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使编纂大量案例并对之进行各种技术处理成为可能。
2001年9月22日至23日,由国家法官学院和
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案例研究与法治现代化高层论坛”在北京大学举行。经过讨论与会者形成以下主流观点或基本达成以下共识:虽然我国是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不宜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可供后来者遵循的判例,但是不应排斥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我们应当加强案例研究,充分发挥案例在各方面的作用,推进法治现代化的进程。通过研究案例,将那些事实清楚、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能体现一定法律原则的案例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判例,赋予其与司法解释同等效力,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对统一司法、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判例的创设要有严格的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判例的收集筛选、编辑整理、审核批准、公告发布工作。判例的审批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创制判例要注意法的统一性,要坚持及时与审慎结合的原则。要注意保持判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可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注意处理好判例的可操作性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如果说判例意识是人们关于判例价值的一种看法的话,那么,判例机制则是在审判活动中实现判例价值的一种制度或措施。从判例意识的觉醒到判例机制的诞生,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也是中国司法界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件。
2002年8月,中原区法院经过一年的试行,正式推出先例判决制度。所谓“先例判决”,就是说,人民法院和法官做出的正确的生效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从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司法统一。
先例判决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是:一、案例遴选。由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挑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报研究室初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生效或二审维持原判)的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内部公布,成为本院的“先例判决”。二、“先例判决”的发布和汇编。“先例判决”不仅向法院审判人员公布,而且也向社会公布。在“先例判决”达到一定数量时,由法院定期汇编成册。三、新旧“先例判决”的更替。随着新法律的颁布、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发布,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及时产生新的“先例判决”并废止旧的先例判决。同时,经再审改判过后,原先的“先例判决”亦应废止。
实行先例判决制度的目的是:一、试图在本法院范围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统一法律在某一地区的适用,从而杜绝同类案件得到不同判决的现象,同时也可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二、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和统一化;三、接受社会的评判和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年的试行,获得了明显的成效。比如,减少了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缩短了办案的时间,提高了调解率和撤诉率,减少了上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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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原区法院的新措施还有值得商讨和总结完善之处,但其大方向是无可非议的。接下来就是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如何顺势操作的问题了。如果进展顺利,我国的审判制度就获得了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最终将有可能重新塑造中国古已有之的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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