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公司经济犯罪的特征和对策研究(1)(2)

2016-04-18 01:20
导读:2.加强司法实践 (1)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追究公司犯罪责任时首先要弄清公司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公司违法行为并不都会构成犯罪对公司行政
  2.加强司法实践
  (1)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追究公司犯罪责任时首先要弄清公司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公司违法行为并不都会构成犯罪。对公司行政违法行为只能追究行政责任,对公司民事违法行为只能追究民事责任。只有对那些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公司违法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每一种公司犯罪行为及其刑事处罚措施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这是确认公司违法行为罪与非罪的法律准绳。
  (2)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刑事违法行为纷繁复杂。哪些行为属于公司犯罪行为,哪些行为不属于公司犯罪行为,必须用公司犯罪的法律属性去确认,不能将公司犯罪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类似犯罪等同。
  (3)严格区分公司法人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界限。新《刑法》规定,在追究公司犯罪责任时.有的适用双罚制原则:既要追究公司法人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行为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的适用单罚制原则,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切实分清公司法人刑事责任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关重要,它关系着如何量刑处罚的问题。
  (4)贯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当公司等主体危害公司管理制度和秩序,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时,应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和处以罚金。当公司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护债权人、股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5)严防以罚代刑。执法机关在处理公司犯罪的工作中如果以罚代刑,那么,对犯罪的法人和责任人就不能真正起到惩罚作用,并影响预防犯罪作用的发挥,也影响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因此,当前在我国关于公司犯罪立法比较完备的条件下,当务之急应要求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公务员和公民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反对特权思想,提倡廉政之风,完善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在处理公司犯罪案件中,严格公正,有错必纠。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6)司法机关结合办案,向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办案摸清某些地区、行业的公司经济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向有关部门提出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司法建议,帮助有关行业、单位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公司经济犯罪的发生。
  3.强化经济管理政策
  这有助于保证经济政策的实施,既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又不致造成经济的失控和混乱,防止政策失误,以此减少犯罪分子利用经济政策中的空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政治体制改革
  公司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它不只是经济领域的问题。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党政干部的腐败,不但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不良影响,而且给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留下了相应空间。因此,为了预防和遏制该种类犯罪,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以改革优化经济活动的客观环境,为从事正当、合法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减少公司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铲除职务犯罪分子滋生的土壤。
  5.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加强对公司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宣传,让群众主动与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司法机关配合,与公司经济犯罪作斗争。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401-408.
  [2]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M].重庆: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3.
  [4] 王新,秦芳华.公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8.
  [5] 毛亚敏.比较公司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58-364.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共2页: 2

论文出处(作者):
上一篇: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1)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