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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1)

2016-04-16 01:0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表演的法律概念及构成要件(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内容摘要:表演是一种展示行为,是原创

     内容摘要:表演是一种展示行为,是原创性的法律行为。但各国法律对表演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对表演的界定是演出法律制度完善的先决条件之一,而表演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法理性、适合性、公开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表演 法律性质 法律构成要件
  
  随着社会发展,演出消费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法律对“表演”没有明确规定,演出市场混乱,演出者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社会呼唤演出领域的法律规制。而“表演”是演出法律关系的客体,无“表演”自然无演出法。因此,规范“表演”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是健全演出法律制度的重要条件。
  
  表演的法律概念
  
  在理论上,“表演”的一般内涵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是“戏剧论”与“表演论”。戏剧论认为,“表演”是人有意识地影响、操纵别人对自己印象的展示行为。表演论认为,表演即创造性地模仿他人。从国内外立法实践来看,各国立法对“表演”的含义规定虽有很多共性,但也存在许多差异。在国外,法律对“表演”定义集中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而且各有特点。如美国法律规定,公开表演是指向一定数量的公众开放的地点、利用任何设备或方法来传输或其他传达表演于公众的展出;日本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是指将著作物用戏剧形式演出的行为或含有艺术性质的类似行为。而在我国,法律对“表演”定义规定更为宽泛,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一定营利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就是表演。
  演出法上的表演,或者称狭义演出,是指表演者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展示行为,该行为是表演者向外人展示自己对作品体验的行为。演出法上的“表演”具有自己的特征:法律上的“表演”是一种特定法律行为,是演出者的创造性、个性、综合素质的体现;法律上的“表演”对象是“作品”,包括一切符合表演对象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文化艺术载体,如一般作品、口头作品、即兴表演、杂技等;法律上的“表演”内容和方式的复合性,表演方式现场与机械演出,表演内容是以声音、表情、动作等综合性为特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关于“表演”的法律性质,各国大体上有两种做法:把“表演”视为“创作方法”,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如英国、美国;把“表演”看作“著作类别”,受到法律较全面保护,如德国、中国、法国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在本质上,表演是原创作。表演改变了原有的本质表现形式、用途,“是使艺术作品首次在观众面前呈现其自身,它给音乐和戏剧本文的符号以生命”。而且,国内外立法例都承认,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同一部作品和不同的作家选择同一个主题创作作品都具有原创性。此外,表演本身是独立的,如音乐、戏剧、舞蹈等作品,如没有被表演,就很难成为真正的作品。
  
  表演的法律构成要件
  
  受演出法保护的“表演”,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表演”的构成要件也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只有明确“表演”要件,才能够确定演出法律关系的对象。
  (一)表演要求的法理性
  表演是演出法律关系的标的,所以它应该符合演出法律关系标的的法律条件,即它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是由法律调整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不合法行为。对于表演的这个要件,许多国家把它视为著作权法的作品形式要件,但是具体规定有区别。一般要求作品应有固定形式,如美国,对口述作品(包括即席发言、讲演或其他口头表演)保护条件是要转变为文字或任何有形形式;而有一些国家不以有固定形式为必要条件,如我国,保护口述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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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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