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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表演是一种展示行为,是原创性的法律行为。但各国法律对表演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对表演的界定是演出法律制度完善的先决条件之一,而表演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法理性、适合性、公开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表演 法律性质 法律构成要件
随着社会发展,演出消费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法律对“表演”没有明确规定,演出市场混乱,演出者和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社会呼唤演出领域的法律规制。而“表演”是演出法律关系的客体,无“表演”自然无演出法。因此,规范“表演”的法律含义及构成要件,是健全演出法律制度的重要条件。
表演的法律概念
在理论上,“表演”的一般内涵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是“戏剧论”与“表演论”。戏剧论认为,“表演”是人有意识地影响、操纵别人对自己印象的展示行为。表演论认为,表演即创造性地模仿他人。从国内外立法实践来看,各国立法对“表演”的含义规定虽有很多共性,但也存在许多差异。在国外,法律对“表演”定义集中规定在著作权法中,而且各有特点。如美国法律规定,公开表演是指向一定数量的公众开放的地点、利用任何设备或方法来传输或其他传达表演于公众的展出;日本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是指将著作物用戏剧形式演出的行为或含有艺术性质的类似行为。而在我国,法律对“表演”定义规定更为宽泛,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只要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一定营利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就是表演。
演出法上的表演,或者称狭义演出,是指表演者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展示行为,该行为是表演者向外人展示自己对作品体验的行为。演出法上的“表演”具有自己的特征:法律上的“表演”是一种特定法律行为,是演出者的创造性、个性、综合素质的体现;法律上的“表演”对象是“作品”,包括一切符合表演对象的固定或不固定的文化艺术载体,如一般作品、口头作品、即兴表演、杂技等;法律上的“表演”内容和方式的复合性,表演方式现场与机械演出,表演内容是以声音、表情、动作等综合性为特征。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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