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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框架下的公司概念完善(1)(2)

2016-04-19 01:02
导读:结合2005年《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笔者认为,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为公司法所承认、以公司命名的中国企业法人。公司的要素包括企业法人
  结合2005年《公司法》和公司法理论,笔者认为,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为公司法所承认、以公司命名的中国企业法人。公司的要素包括企业法人性、公司法认可性、冠名性、内国性。
  企业法人性。企业法人是企业与法人交集后的结合物。所谓公司的企业法人性,是指我们所说的公司,是企业性质的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性质的法人,说明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具有企业属性,不属于非企业的合作组织等。营利性,也即“人格的商事性。公司是从事商事活动的人格,以营利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圭臬。” “公司为做到以营利为目的,不仅应将营利行为作为目的,还应依营利行为而得的利益分配给其社员作为目的。”“公司的营利性也并非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的盈利。”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说明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公司的法人地位,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狭义法人,即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在大陆法系,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无限公司,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同样,“英国公司法理论中的法人概念却仅仅表明下述原则:法人既可由一人构成,也可由若干人组合而成,法人不仅限于有限责任主体,也包括无限责任主体”。
  公司法认可性。所谓公司法认可性,是指我们所说的公司,必须是被《公司法》认可的公司法律形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其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作《公司法》上的公司。如果一个企业不被《公司法》所承认,即使被称为公司,仍不能被称作《公司法》上的公司。因此,一个企业只有得到《公司法》的认可,才能被认作是《公司法》上的公司。有疑问的是,如果只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才能称作《公司法》上的公司,在2006年以前依据1993年《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如何认识,怎么处置?是否还需要根据2005年《公司法》进行重新登记?如果采用《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的立法表述,其第2条规定:“除本州宪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为从事或促进任何合法生意或目的而组建。”即承认依照原来《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仍然具有存在的合法性。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冠名性。所谓公司的冠名性,是指我们所说的公司,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名称中标明相关公司字样属于强行性的规定,也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公司名称的具体法律规定中还是存在例外的,而公司法没有体现出来。例如,银行作为一种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公司,只是标明“银行”字样(标明“银行”字样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没有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从立法表达准确的要求来说,公司冠名性立法还是存在一定瑕疵的。
  内国性。所谓公司的内国性,是指我们所说的公司是中国公司,即通常所称的本国公司,也即中国的本国公司。《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均须依照中国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公司的是外国公司,不属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公司法》对外国公司也有专门规定。有学者注意到这个要素,而多数学者没有涉及。从立法上来看,诸多立法例也很重视这一点。除我国的明确立法外,《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也注意到这一点。
  公司外延的分析
  公司不同于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法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享有股权。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型企业,公司属于股权制企业。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公司不同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在《民法通则》的构架下,我国创设了独特的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法人分类法。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公司制度是《民法通则》企业法人制度的深化和发展。随着我国《公司法》的颁行,公司以《民法通则》作为普通法,以《公司法》作为特别法进行调整。所谓公司不同于非公司的企业法人,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是,公司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就企业财产和法律调整来说,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作为特别法进行调整,公司以《公司法》作为特别法进行调整。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条例作为特别法进行调整,公司以《公司法》作为特别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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