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之缺陷(1)
2016-05-0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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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限制制度,但物权限制制
摘要: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限制制度,但物权限制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限制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物权限制
权利与权利限制始终相伴而行,物权同样存在限制的问题。所谓物权限制,是指法律对物权的支配力和排他力的限制,亦即对物权人享有的利益和行为自由以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限制。物权限制既涉及物权人和其他人利益又与社会公益密切相关,因此,各国物权法对物权限制制度的设置都非常重视,不仅有禁止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而且还有许多具体的限权条款。我国物权立法对物权限制也极为关切,在新近出台的《物权法》二百四十七个条文中,就有将近四十个条款与物权限制直接相关。但通过对具体的限权条款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物权法》中物权限制制度还有以下不足:
一、物权限制制度并未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在物权立法过程中,尽管学界对于《物权法》应否确立平等保护原则有过激烈的争论,但《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就《物权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做的说明中,也明确指出《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因此,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物权法》最终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这无疑是物权立法最伟大的胜利。???学者们在解读《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时,大都指出所谓平等保护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亦即平等保护要求不分身份、性质对任何主体的所有权一视同仁地加以保护。???既然平等保护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平等是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故物权限制制度的设置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因为“物权限制”与“物权保护”原本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甲”而言,可能是物权之限制,而对“乙”来说,恰好是物权之保护。而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限制制度中的直接体现,首先应表现为同种类型的物权其限制的程度和方式应大体相同,不能因为身份等因素的不同而导致限制上的差异。但对《物权法》中所有权的限制进行考察,就会发现所有权的限制制度并没有遵循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并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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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权法》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较多。首先,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要受一般限权条款的限制。即《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规定对这两种所有权完全适用。其次,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享有要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如依《物权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征用。再次,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也受限制。如《物权法》第41条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明确列举了矿藏、水流、海域等只能归国家所有。最后,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效力要受限制。依照《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排他等物权效力要受限制,而《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对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追及效力明显要起制约作用。
第二,《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限制较少。首先,国家所有权很难受《物权法》第7条规定的一般限权条款的限制。因为,国家所有权一般都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而国有财产又是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第45条),谁都明白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时,没有人有权对其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进行判断。其次,国家所有权的享有限制较少。除《物权法》明确列举哪些财产直接属于国家所有外,该法还规定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可依法征收集体或个人的不动产,并且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定期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13条、114条)。由此可见,凡是对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在享有上的限制,恰好成了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再次,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广泛,不存在任何限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从资源到实物、从植物到动物,任何财产都可归国家所有,并且绝大部分只能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存在任何限制。最后,国家所有权的效力也较少受限制。尽管《物权法》第七章规定了相邻关系制度,但相邻关系是对“邻里”关系的处理,与国家所有权相去甚远。因此,国家所有权很难受相邻关系的限制。与此同时,尽管《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该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对国有财产几乎无任何适用空间,当然谈不上对国家所有权的追及效力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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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有权利就有权利的限制,国家所有权不应例外。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各种所有权的限制程度应大体相同,即国家所有权的限制不应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不应阻碍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满足。但《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定期间无人认领的,只能归国家所有(《物权法》第113条、114条),完全限制集体和私人拥有这些财产,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完全与平等保护原则相背离,没有任何的依据和合理性。
二、物权限制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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