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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历史图景中,蕴含着理性和人文精神的近代法理念开始萌动,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形成起到了催生作用。在这股强劲的潮流中,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人文主义法学家。他们开拓了一条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精神的道路,成为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乃至其后历史法学的先驱。
【关键词】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人文主义;法律思潮
在历史研究领域,有12世纪的人文主义(构成经院哲学的基础)、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或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等提法。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来说,一个人如果有信仰就必须把信心建立在人性之上,人文主义不断关心着它可以变更和改善人类命运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人文主义的含义与生存问题和对生命的关怀联系起来。人文主义知识分子全新关注历史、文学和古代经典,通过接触希腊罗马文献来丰富和陶冶人的心灵。这种受传统陶冶而变得文明,受文学训练而能明晰地表达的教育理想一直流传下来,至今尚未完全过时。在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历史图景中,随着国家法的兴起和新兴法律部门的发展,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将罗马法的研究从实用性的目的中解放出来,在客观上打压了评注法学派的理论权威。法律人文主义提出多种的理论导向,包括:对罗马法律文本进行历史哲学性的纯净化工作;系统的法律建设的尝试;法学教育改革;对一种理性主义和系统的自然法的重新注重[1](P139-142)。所有这些,意味着蕴含理性和人文精神的近代法理念开始萌动,直接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形成起到催生作用。由于系统有力度的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研究著述尚付厥如,在本文中,笔者将秉承学术自由之精神,讨论在近代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法理念萌动之际,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产生,同欧洲文艺复兴与新教人文主义紧密相关的历史、社会氛围,分析人文主义法学及其开创性贡献对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以期抛砖引玉,达到深入了解西方近代法理念之目的。
一、文艺复兴时期和16世纪的新教人文主义思想
开始于意大利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地方的文艺复兴运动,其世界观的核心就是要回归辉煌的古希腊罗马文化,而把中世纪的思想成果边缘化。文艺复兴的作家们并不看重中世纪的思想成果,甚至认为它们与古代的成就相距甚远,中世纪只是一段插曲。从这个意义上说,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是向后看的,是典型的否定之否定,它把古代作为一切真理的源泉,以被基督教文化否定的古典文化来否定基督教文化,使久已成为历史的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精神在窒息千年之后获得重生,并赋予其新的内容。
文艺复兴的思想主流通常被称为“人文主义”(Humanism)。人文主义一词可以用来指代一种建立在人类高贵品性基础上的伦理,并转用于研究和行动。它奠定个人和集体道德的基础,建立法律,创建经济,引发政治制度,培育艺术和文学。在反对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的斗争中,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们对非基督教的古代世俗文化发生了兴趣。他们怀着极大的热情搜集、整理古代文化典籍并重新阅读和编辑它们,添加上他们自己的充满激情的评注,甚至仿照古典作品进行创作,部分地通过考古学而形成一种洞察古代世界的历史知识。15世纪下半叶也是印刷书籍出现的时代,那些久被埋没和遗忘的古希腊罗马的经典迅速被翻印和研究,这大有助于更多的公众,接触到许多世纪以来一直被忽视的著作,并大大拓展了欧洲人的思想范围。与此同时,知识和思想的拓展又使他们具有怀疑精神,因为很难设想在众多的知识和思想中只有某一种是正确的。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高雅深刻,他们推崇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古典精神”,努力通过追求语言典雅、流畅的风格意识和古典的和谐意识来全面开发和协调人的天性,培养自己的品性。他们或刻意摹仿古罗马雄辩家的风格,或以古典文化精神为其优雅所追求的楷模,或主张返回西欧文化的原初情境即“回到本源”。在这里,没有新的教条,没有主宰的探究路线,人们在大量有意思的古代思想中兼收并蓄,尽情享受。在方法上,人文主义以对各种典范性的、纯粹沿袭下来的古代文本,进行文法、修辞学、历史和道德哲学的研究。“表现了一种真正的文化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虽然自然具有松散的性质,却比任何民族分歧或对立都要强而有力。”[2](P305)人文主义关心的是古典观念如何被得到和表达,他们用一种现实主义眼光来研究人类事务,开始深入到人类经验的真正结构,他们致力于把希腊哲学融入基督教,向野蛮的欧洲灌输理性世界观,其根本目的在于倡导非基督教的世俗文化和世俗理性精神。
在某种意义上,宗教改革也是文艺复兴的一个结果。从表面上看,它虽然是宗教内部进行的改革,但实质上是人文主义运动在宗教神学领域的延伸,是新思想文化运动的组成部分,是新兴的“资产阶级革命”(恩格斯语)。宗教改革的影响甚至比人文主义更大、更深远,因为它具有更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这场运动本身是国家日益成熟、民族主义日益兴起的一个表现。它最终消除了对王权的制约,从而强化了民族主义。它使各个国家都陷入了内战和动乱,从而迫使世俗政府来维持秩序和决定信仰的条件。在思想领域,伴随宗教改革出现了主权概念和君权神授观念,与之对立的是加尔文宗教和耶稣会的反抗权利[3](P18)。
新教人文主义者普遍拒绝基督教教会对人类精神生活的垄断,并谋求从教会学说以外的视角来看待自身所处的社会和世界。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就受益于人文主义者的思想影响,他否定经院神学,反对其苍白的重智主义,强调人们内心情感生活,从而在中欧的普通民众中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大震动。路德引用原始基督教的教条“因信称义”来阐发自己的宗教思想,它意思指人的灵魂得救不在于教会,也不在于“事功”,只在于个人的内心信仰。只有信仰才是获救的必要条件,“事功”只是信仰的结果。这种“因信称义”说消除了教会的权威和不确定性,并以信仰的方式返回个体性和内在性,也可以说是“人的发现”。加尔文的宗教改革思想也属于“因信得救”说,但是,他用上帝“先定”论予以深化、强调了“因信得救”的宿命论。“先定”说指宇宙中的一切都源于上帝永不更改的安排和命令(“先定”),因此个人得救是上帝预先的拣选,早已注定,个人的功德和教会的存在都不能改变上帝的先定。个人事业的成功只是表明实现了上帝所赋予的先定使命(天职)。
由于宗教改革家对“因信称义”的理解,引发激烈争论,把焦点从形而上学的分析和思辨转移到个人的体验和圣经在信徒认识上帝的作用上。于是导致一种新的人文关怀,即要把基督信仰与个人的生活经历关联起来。用现代世俗主义者的眼光来看,这种将宗教(公共)生活世俗化的观点并不是一件坏事。人类已经变得更加理性,人们早已抛弃了各种过时的信仰。他们已经拒绝的,如果不是上帝,那么至少是各个教会礼仪所附属的东西。它是人类成熟和独立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这种公共生活世俗化的种子,其结果是加强文艺复兴人文主义精神,也是催生现代世界诞生的重要因素。
宗教改革直接的要求是消除教会的权威,由外在的权威返回个人的内心信仰。而人文主义思想最为核心的部分,是冷静、批评、独立判断、知识自由与自信的精神。这事实上是人文主义者无意识追寻的结果,与习惯在一切方面接受教会权威的中世纪恰成相反。因此,人文主义的传播强有力地影响了新教改革的兴起并深刻地影响了接受它的文明统治者[4](P157)。 “广阔得多”“多样得多”的人文主义观点蜂起,反映了影响人民思考的各种民族国家的成长,也反映替代彼岸世界宗教观的世俗观点的兴起,以及宗教本身分化为若干流派的变异。这样,曾经是中世纪标志的思想统一性,终于在16世纪开始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思考方式的更大的多样性。事实上,此时开始渗透到天主教会的人文主义精神逐渐得到包括多位主教在内的上层人物的支持,继之而起的,是法律家人文主义的确信。这种法理念的确信,是在人文主义法学家对中世纪权威、经院学派之认识方法的战斗中产生的。因此,布罗代尔认为,“不从与基督教进行对话的含义上加以理解,就无从理解欧洲思想,即便这种对话充满杀气,这种争论非常暴烈。这种视角对了解人文主义至关重要,而人文主义是西方思想的一个基本方面”。[5](P316)
人文主义对世俗生活的重视,必然引起对世俗法律的重视。文艺复兴促进人们对古罗马法的研究,带来“罗马法的复兴”,并使人们开始用科学的方法而不是神学的眼光去面对罗马法。伯尔曼认为,西方从16世纪开始的法律革新的关键是路德关于个人权力的观念变为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发展的中心[6](P34-35)。罗科斯?庞德认为,知识的复兴、哲学思考的影响,以及人文主义的研究(Humanish study)引发了诸多的科学观念,而正是这些观念使得这一时期研究法律之方法的持续发展有了可能性。在13世纪的时候,以圣?托马斯?阿奎那为首的哲学家们,就开始考虑正当法律的约束力和法律制度的哲理底蕴。与此同时,人文主义者也正在为人们对罗马法进行历史研究和系统研究奠定基础。这样,两个具有头等重要意义的事件,确立起一门法律科学[7](P43-44)。
二、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兴起的历史、社会氛围
人文主义法学,分享人文主义法律思潮对古罗马文化的倾慕。人文主义法学家首先把注意力转向罗马法典籍,尤其是罗马皇帝优士丁尼主持制定的《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这是因为,在罗马的古迹受到人文主义者几乎是顶礼膜拜的时代里,罗马法的威信是崇高的。对罗马法复兴运动进行过深入研究的学者们都倾向性地认为,在11世纪末意大利波伦亚等大学恢复对罗马法的研究以来,在神圣罗马帝国各地就开始使用罗马民法典作为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基本依据。用比较法学家达维德的话说:“罗马法研究的恢复,其结果首先是在欧洲恢复了法的意识,法的尊严,法在保障社会秩序、使社会得以进步方面的重要性。……罗马法研究的恢复,首先是把法看成世俗秩序的基础本身这一观念的恢复。”[8](P48-49)12世纪之后,不复止息地与表现优帝古典主义之伟大罗马法学遭遇的过程,直至借助人文主义才开始尝试,去追索优帝法典背后的古典罗马法本身,历史法学家在之后继续此项尝试,并且在方法上总结了对现代罗马法学的探讨[9](P22)。
我国学者沈宗灵先生认为,罗马法在西欧大陆的复兴与先后出现注释、评论和人文主义三派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是密切联系的[10](P94)。值得注意的是,每一学派都把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奉若圭臬,但每一学派却有不同的研究路径,对罗马法的价值取向的排序亦各有先后。自15世纪以后,受意大利人文主义思潮影响的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研究也发生了重大的改革。特别是在16世纪上半叶对罗马法的继受进入高潮的时期,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互为表里的人文主义思潮终于在罗马法研究领域内开花结果,进而导致对评注法学派的方法和宗旨进行反击的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形成。
人文主义法学家的视野是历史的。他们注重法律的历史沿革,探索法律现状与历史传统的联系,注重以获得罗马法的历史知识来代替对罗马法实用性的强调。现代学者认为,罗马法是作为“学者的法律”而出场的。意大利北部的大学教授们重新发现了它,以经院哲学和人文主义的方法精制和发展了它;并且只有教授讲授它,人们必须到大学中去学习它[11](P375)。英国学者巴里?尼古拉斯进一步指出:罗马法的复兴是一种学术上的复兴,一方面这一复兴发源于大学,另一方面它同在法庭中应用的法并不相关。从前一种意义上讲,罗马法的学术特点一直没有丧失,而且它还在很大程度上传给了现代民法。但是,实践中的法也不可能总是不受大学沸腾情形的影响,因而,必然地出现朝着学术兴趣方向发展的相应变化[12](P46)。
在法国,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涌动,还直接源自于人文主义法学家对评注法学派的严格批判,并彻底质疑他们的精神基础。人文主义法学家要求撇开其意大利前辈所作的注释、评论而回归罗马法最初的渊源。其内在动力是他们对古代的一种新的、直接体验,特别是对罗马法及其社会背景的一种更深刻的认识和更精确的理解。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学人本主义者的主目标和整个人本主义的主要目标基本相同:尽可能地理解古典世界” [13](P105)。 15世纪以来,以人文主义精神为指导的法国人文主义法学家注释并批判罗马法之目的,不在于恢复罗马法大全之原貌,而是从历史的观点探求法律概念真正的含义。这种“历史性的批判方法”,在16世纪的法国受到特别的重视[14](P150)。通过这种方法,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发现了罗马法也是特定社会条件的产物,从而开始反对有关罗马法的普遍适用性的主张[15](P78-79)。
从11世纪开始,随着西欧城市的复兴,商业的兴起,市民等级开始形成,从而创造了一个进步的社会。在中世纪,“市民”是许多地位平等的人结合而成的自治团体。据马克斯?韦伯分析,中世纪市民的特征在于,他们有共同的法律和法庭,有程度不同的自治的行政机构。也就是说,与贵族和庄园里的农奴不同,市民这一新的等级有着不同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市民们也有着特殊的社会地位与精神气质,表现在他们崇尚世俗与实用,有着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自然成了中世纪宗教与封建社会的一股新的力量。“它要求,对于司法裁判、专家鉴定意见、律师的辩论与公证人的实务中显现出来的法律事实,应该做理智的掌握;它有力地促进了政治的自信及世俗知识分子的养成。后者鼓舞了对罗马法的诉求,前者则提高了对言说书写技艺要求、法律意见的精确程度。”[9](P34)与此同时,公法、刑法和商法等法律部门的迅猛发展,使得罗马法已无能为力。尤其是商法,它是新近社会需求的产物,远非罗马法所能涵盖。正如巴尔多鲁斯(Bartolus)所言:“众所周知,在商人法庭上须依据衡平原理裁判,无须理会法(罗马—优士丁尼法)的庄严肃重”。[1](P133)新的立法形势和新兴法律部门的发展迫使罗马共同法逐渐退居为法国的补充性法源,这在客观上抑制了评注法学派的理论权威,从而对新理论的出现起到催生的作用。
人文主义法学派在法国的兴起,也顺应中世纪法国法律实践的需要。随着民族意识的觉醒,自15世纪起,率先在欧洲形成民族国家的法兰西开始制定本国法——主要是记录习惯法。立法数量上虽然没有英格兰那么蓬勃,但从16世纪后开始变得不可或缺。尤其是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统治时期,颁布许多条例,其中的某些部分还被吸收到后来的拿破仑法典。现代学者认为,记录习惯法对于法国共同习惯法的逐渐形成并最终导致习惯法与成文法的融合,都是十分必要的。否则,1804年民法典绝不可能统一法国的法律 [11](P121)。
至15世纪中期,法国的许多习惯法已经被成文化。特别是法国的君主政权通过下令“认可”(即像法律一样记载和颁布)各种地方习惯,把分化了的国家法律都打上皇家的印记。这种“认可”的做法是一个很独特的现象,一方面,它是形成文字并登记在册的习惯法,而另一方面,它又是立法,因为那些文字被赋予法律的效力,其他未被“认可”的习惯就不能与它相违背[16](P102)。习惯法的编纂在卡洛斯七世(1454)、路易十一世(1481)和亨利三世的命令下持续进行,作为这一运动的最大成果,便是1510年编纂出版、1580年修订的《巴黎习惯法》(Coutume de Paris),此书极大地推动各地区习惯法走向统一的进程。它在法国北部习惯法地区,获得类似于法国南部罗马法区中的《民法大全》的地位,面世后就成为习惯法区中通行的普通法,为各地所采用,其后还出现有关它的注释著作。《巴黎习惯法》一书的重要性日显突出,还要归功于巴黎最高法院(成立于13世纪中期)富有影响力的判决。1580年该书新的增订版便载有巴黎最高法院对于一般问题所作判决的摘要[11](P122)。有学者认为,当时法国立法的发展,还没有全面到能置法学家意见于不顾的地步。巴黎高等法院及其下属的各省法院的法官们都受过罗马法的训练;为解释和评论各地区习惯法而著述不断的学者们,都曾在讲授罗马法中接受过教育,都在评论习惯法(Coutunmier)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法国南部,这种作用还表现在,他们不是意大利注释法学家们的“跟屁虫”,而是改装换颜,以罗马法研究的开山鼻祖的身份出现。同时,法国的法学家也在人文主义运动中承担主导性角色[16](P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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