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1)(4)
2016-06-16 01:03
导读:但是,无论是权利社会化观念、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还是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约束,都不能对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予以充分而有效的调整。
但是,无论是权利社会化观念、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还是知识产权法自身规范的约束,都不能对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予以充分而有效的调整。权利社会化观念和基本原则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指导性特征,对于具体行为的规范往往缺乏直接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知识产权法“通过对价获致平衡”的自身规范的约束,也仍然停留在私法层面,不仅局限于私法的调整手段和目的,而且始终受到个人权利本位的影响,难以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有效控制。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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