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峙与平衡中的行政法(1)(2)
2016-06-18 01:01
导读:美国最高法院对“财产”的这一简单切割把公民大量“特权”背后的利益弃诸于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圈外。美国学者C.赖克曾经列举过这种“特权”所涵盖
美国最高法院对“财产”的这一简单切割把公民大量“特权”背后的利益弃诸于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圈外。美国学者C.赖克曾经列举过这种“特权”所涵盖的广阔范围:1.
社会保障收入和福利津贴,例如社会安全津贴,失业津贴,抚育儿童补助,退伍军人补助,各州及地方所举办的福利事业等;2. 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雇佣;3.职业执照;4.特许;5.政府合同;6.工商企业和科研活动补助;7. 免费或者减价使用包括公有的水力、矿藏、森林、牧场、道路、河流、原子能、技术诀窍在内的公共资源。8.服务,政府所提供的大量服务,例如邮政、教育、
新闻报道、消防设施、公共交通, 构成私人利益必不可少部分。私人在自由方面的特权主要有外国人的入境利益、犯人的赦免、减刑、假释、缓刑、监狱对犯人的公平管理等各种利益。[9]可见,“特权”理论为行政权逃避司法控制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以致在二十世纪的三分之二的时间里,无法在上述诸多领域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实现司法控制。(二)嬗变
一方面,纵然是在标榜民主、法治的美国,行政机关也并不能在所谓良好的自由文化中自制地行政权力。社会与经济进一步发展,行政权则进一步扩张。脱缰的行政权被放纵的结果就是自由与人权的践踏。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观念在“进步”——许多之前被认为是“特权”的权利因福利国家的理念的渗透,不断被普通法所承认。最高法院面对行政权管制领域里司法控制的真空,在一波波批评声中,更是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不断压缩着“特权”的空间、慢慢摆脱特权理论的困扰,并最终发展出处新的财产理论取而代之。1961年,在“Cafete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