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分野(1)(2)
2016-06-25 01:01
导读:(二)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界定 各国立法上的竞争定义,实际上都是对“竞争行为”的界定,这是因为作为法规制对象的竞争,只能是竞争行为,而不
(二)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界定
各国立法上的竞争定义,实际上都是对“竞争行为”的界定,这是因为作为法规制对象的竞争,只能是竞争行为,而不能是竞争状态。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规定:“本法所称竞争,谓二以上事业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品质、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之行为。”一般而言,竞争行为系指多个主体之间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各种手段争夺市场利益的活动。经济学上的“动态竞争观”认为,竞争不仅是现实中多人之间的争胜活动,而且还存在着潜在市场进入者。这种竞争观更接近现实,更具合理性,也应成为竞争法上竞争行为所包含的内容。可见,竞争行为是对经济现实的客观描述,它不含价值判断因素,因此,它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法,既可能有效率,也可能无效率。具体竞争总表现为一系列的行为,采取各种策略手段,它不仅存在于现实竞争者之间,也存在于现实经营者与潜在经营者之间。
竞争状态侧重于市场结构判断,而非针对具体竞争者,它不关注市场上是否存在现实竞争行为,只要在某一市场上,竞争是可实现的,且该实现并非由某一或某几个市场主体决定,则该市场就处于竞争状态。竞争状态反映市场上各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竞争状态的认定,须从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以及市场进入退出壁垒等多方面判断,它是对竞争行为的超越,更多体现了价值判断因素。竞争法保护 “竞争”,实际上是对竞争状态的保护,具体体现为鼓励、促进正当竞争行为,禁止、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关涉竞争法价值目标的“竞争”表述,都是对竞争状态的具体诠释,因为竞争行为这一中性概念无法跻身价值目标体系,而只能成为法的规制对象。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二者对立统一于 “竞争”这一基本范畴中。对竞争含义作此解构,目的在于说明“竞争”内部的层次性,二者在竞争法上的位阶有别,因而其适用也会有别,对竞争法价值的实现也具有不同意义。
二、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分野
(一)竞争行为的多维性
竞争行为系对各主体之间现实争胜活动的描述,是典型的中性概念,因而呈现突出的多维特质,各不同特质对竞争状态的实现程度不同,因而竞争法须对其区别规制。
就法律判断而言,竞争行为包括合法竞争行为与非法竞争行为。竞争行为是对客观现实的描述,它本身不是法律判断的结果,而是法律判断的对象,因此,它必然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此外,伴随着利益驱动,只要存在竞争,就不可避免地同时产生合法竞争行为与非法竞争行为。竞争法正是通过对二者的保护或禁止,实现对竞争状态的追求,并且禁止非法竞争行为成为各国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可见,竞争行为对竞争状态的建立具有双重作用,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说,各国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状态,而非竞争行为。
就经济判断而言,竞争行为包括有效竞争行为与非有效竞争行为。“竞争是提高生产率最理性的手段” ,大多竞争行为能带来效率,但并非绝对,原因即在于对效率的判断应立足于社会整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者,能从其滥用行为中获利,就该个体而言,这显然是一种有“效率”的表现,但该行为必然使其他竞争者受损,如果损失大于收益,则该行为是非有效的。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追求目标,为此,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耗费大量资源,以争取竞争优势,从结果而言,如果社会整体收益大于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则该竞争行为有效,否则为非有效。 有效竞争行为与非有效竞争行为的判断,以“效率”为唯一标准,它不是法律判断的结果,有效与合法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以自然垄断行业为例,经济学认为,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时,该行业便为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能以最低成本生产任何数量产品,也即在任何既定的产量时,企业数量越多,每个企业的产量越少,平均总成本越高,因此,仅就经济判断而言,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竞争行为是非有效的。但现代竞争法发展表明,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是总体趋势,非有效的竞争行为在竞争法看来完全合法,原因之一即在于,让某一企业独享该行业中的所有利润违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某些有效竞争行为在竞争法上有时也给予了非法判断,如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联合,可以取代外部市场,节约交易成本,一定程度上它可能是有效的 ,但纵向联合容易形成市场进入障碍,不利于市场结构优化,因而,不少国家反垄断法禁止此类行为。 此外,竞争行为的多维性还体现在现实竞争与潜在竞争、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等同时存在,前者是一种动态判断,后者则是道德评判的结果 。竞争行为性质的非单一性,是其与竞争状态分野的主要根源,也是表现之一。 (二)竞争状态的单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