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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分野(1)(3)

2016-06-25 01:01
导读:与竞争行为相比,竞争状态的性质较单一,主要表现为市场的可竞争性。竞争状态与垄断不相容,但却无法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竞争性市场上,任何单

  与竞争行为相比,竞争状态的性质较单一,主要表现为市场的可竞争性。竞争状态与垄断不相容,但却无法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竞争性市场上,任何单一或某几个主体无法决定市场结构,却可能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大多竞争行为都以竞争状态为市场环境。因而,竞争状态仅是对市场结构的基本价值判断,不能完全解决市场竞争问题。各国竞争法都以创设可竞争性市场为基本目标,进而对该市场上的非法竞争行为进行禁止或限制,以实现对竞争秩序的追求。 
  竞争状态无合法与非法之分,也无有效与非有效之分,相对于非竞争状态市场而言,可竞争性市场总是有效的,也是法律的追求目标。具体而言,这种可竞争性表现为两个方面: 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经济权力的宪政之维——公共性事件的触角
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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