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二)(1)(4)
2016-06-26 01:01
导读:信赖原理对信赖的保护,是以责任者的不利益为代价的。[22]这种对信赖赔偿应有两个限度:第一,只对善意受领人赔偿,即对明知或应知此行为是戏谑行
信赖原理对信赖的保护,是以责任者的不利益为代价的。[22]这种对信赖赔偿应有两个限度:第一,只对善意受领人赔偿,即对明知或应知此行为是戏谑行为的受领人不予赔偿。换言之,对于“轻信”不予赔偿。第二,赔偿的额度应以不超过该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具有利益的数额。但这只是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而在实践中,须以实际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标准。信赖利益损失的界定标准应当是,法律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者可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成立或有效,却因为未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赔偿的标准,是如同法律行为未曾发生一样,但是其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预期利益。
五、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在本案中,法院把被告的行为认定为悬赏广告,而认定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合同。我们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认定,仍应以单方法律行为为宜。[23]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24]也就是说由一个人即可单独有效的从事完成之行为。[25]悬赏广告作为单方法律行为的一种,[26]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单方法律行为。[27]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戏谑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一)
浅析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