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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想(1)(3)

2016-06-27 01:00
导读:(三)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与沉默权相对应的是如实陈述的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轻信口

(三)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与沉默权相对应的是如实陈述的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轻信口供”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但囿于司法队伍的素质、侦破技术和手段的落后及办案经费的匮乏,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或由口供引发其他证据。因此,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现象一直是司法领域的顽疾,长期禁而不绝,再加上《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既然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其反面的影响就可能造成甚至纵容违法审讯,想尽一切办法去获取口供,难免造成刑讯逼供,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仅与沉默权相悖,而且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的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因此诱供、逼供的情况并非很偶然。虽然沉默权的确定并不能全然遏制刑讯逼供的恶疾,但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从制度上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免除因不“如实回答”而可能产生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恶果。[ 7 ]
从沉默权的实质来看,它表达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理念;同时,沉默权是一项防御性权利,代写硕士论文 被追诉者对不利于自己的提问有权保持沉默,客观上制约了相对庞大的司法权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力,是对司法专横的强烈反对。国外的实践表明,正是这一界限抵挡住了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略论沉默权制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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