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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2016-06-29 01:0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标题】On Perf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System in ChinaGAO Lin【提
【标题】On Perfection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System in ChinaGAO Lin【提要】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应立足国情,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作用。【英文摘要】re are obvious defects in the existing constitutionalsupervision system.The lack of a special agency for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and weak unconstitutionalityreview present serious problems.At present,there are threekinds of 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models in the world,namely,supervision from parliament or from power organ,supervision from common court and supervision from a specialagency.Based on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s,we shouldsummarize and borrow the advanced legislation model andexperience from abroad and establish the special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organ--the independentconstitutional committee.In this way can we examine andrectify unconstitutional action effectively,make theconstitutional operating system more perfect,and thus fulfilthe role of constitution as the basic law of China.【关 键 词】宪法监督/监督模式/监督机构/违宪审查/宪法法院constitutional supervision/supervision model/supervisionorgan/unconstitutionality review/constitutional court【 正 文 】
宪法监督是随着宪法的产生、实施而出现的,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综观宪法监督的历史,呈现出监督机构专门化、监督制度完善化的发展趋势。宪法在整个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它是诸法中最具权威性的法典,也是生活中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宪法及其实施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主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世纪之交的中国,要充分发挥宪法应有的作用,就必须首先完善宪法运行机制。我国几十年的宪法实践告诉我们,“书面宪法”并不等于“现实宪法”,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也无非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只有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才能使我国宪法真正得到贯彻实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宪法能够更充分地发挥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尤其是把宪法监督机构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扩大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这是现行宪法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举措。宪法采取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同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的辅助作用,以保障宪法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宪法第62条、第67条及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对宪法的监督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宪法及法律的规定虽然明确、具体,但是却不能付诸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有效性较差。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身兼立法与监督二职,一般说来,它总是倾向于认为自己通过的法律是合宪的、周全的,否则也就不会颁行了。这必然造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会重视对自己颁布法律进行的监督。(二)时间不足。全国人大每年开一次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期短,职能却分别多达15项、21项,根本无法适应宪法监督的经常性需要。(三)人员素质不适应。宪法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绝大多数不熟悉宪法和法律。(四)制度不健全。我国还没有关于宪法监督程序、宪法诉讼的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可操作性差。因此,无论是从宪法监督的还是从宪法监督的实践,无论从宪法监督的规范还是从公民的监督意识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是薄弱的,不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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