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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建设:论交往行为理论的解读

2016-06-28 01:0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程序法治建设:论交往行为理论的解读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在现代社会,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引起

  摘要:在现代社会,工具理性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引起法律的合法性危机,程序法治体现了交往理性的正义性,因而能够挽救这一危机。程序法治是法律合法性的摇篮。现代法治就是程序法治。当前中国程序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意识不发达,程序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程序法的条款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完善程序法制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
  论文关键词:程序;法治;交往理性
  中共十六、十七大以来,程序法治建设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内外学界对程序法治及程序正义等问题的探讨,可谓名家论说,卷帙浩繁。本文拟首先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范式作一概括,然后依此为视角,对中国程序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中国程序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一、程序法治:重建现代社会法律合法性的必然要求
  1.现代社会法律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哈贝马斯对现代社会法律的批判开始于对人类行为类型及其理性关系的分析。他根据行为的取向,把人类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驾驭别人为目的或以自我成功为取向的目的行为;另一类是以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为取向的交往行为。与目的行为相比,交往行为是一种主体之间通过语言的互动,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的行为,它运行于主体之间或生活世界中。这两种行为受不同的理性支配,支配目的行为的理性是目的理性或工具理性,这是一种有效地改变自然的科学技术理性,其思维方式是主客体二元对立;支配交往行为的理性是交往理性,这是一种为了处理和解决交往行为中各种关系所必需的公平、协商的理性,其思维方式是主体间性。整体上看,西方近代思想重视目的理性而忽视或无视交往理性。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工具理性日益侵入交往行为领域,即以金钱为媒介的经济系统和以权力为媒介的政治系统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扩张和渗透,使人的交往行为或生活世界成了工具理性的殖民地。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合法性危机的本源所在。“经济系统无法生产必要数量的可消费价值;行政系统无法做出必要数量的合理决策;合法性系统无法提供普遍化的动因;社会文化系统无法生产必要数量的能激发行动的意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同样面临这种合法性危机。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本应属于生活世界的领域,服从交往理性。但在现代社会的法律系统里,工具理性占据了支配地位。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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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无论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体现无为的形式理性法,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体现国家干预的实质理性法,在方法论上他们都是从孤立的主体出发,都没有从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问性)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前者强调个体的消极自由和权利,后者着重寄望通过政府的导控和关照来确保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享有和实现,其工具理性的特质昭然若揭。前者对事实不平等的负面效应麻木不仁;后者对于国家补偿这些措施的负面效应置若罔闻,结果不仅使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无法真正得到保障,而且造成社会的动荡和冲突。第二,两者都把个人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内容归结为物。前者把权利理解为自己可通过市场博弈去“占有”之物,后者把权利理解为可通过政府的分配而“享有”之物。而实际上,权利永远存在于主体间性中,是关于人们可以彼此“做”什么的可能,离开了主体间性,人就无所谓有权利与否了。权利不是“物品”,不是关于人们可以“有”什么的分配安排。因此,权利不应从个体的视角而赋予,也不应由政府分配给个人,而是应由主体之间在交往行为中相互赋予。可见,这两种权利观,都是基于工具理性,因而都缺乏真正的合法性基础。第三,两者都割裂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生活世界与系统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内在联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强调私人自主性、生活世界中私人生活的封闭性以及市民社会的自治,看不到公共领域的合作与协商、复杂社会中系统导控的积极功能以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沟通的可能性。而福利法看重的是系统和政治国家的作用,对生活世界的自由、市民社会的自治和公共领域自主视而不见,并肆意干预。
  针对上述现代社会法律的危机,哈贝马斯认为,要想拯救法律并重建其合法性,就必须以体现交往理性之法代替工具理性之法。

  2.程序法治:交往理性的体现;法律合法性的摇篮。人的交往行为是通过语言的沟通而实现的。哈贝马斯认为,要使沟通顺利进行下去,交往行为者的言说,除了必须具备语形学和语义学的可理解性外,在语用学方面,还必须具备以下三种有效性:(1)真实性。说话者提供的陈述必须符合外在世界,以便听者能够分享说话者的知识;(2)正确性。说话者的言说必须符合共同的社会规范,从而使听者认同;(3)真诚性。说话者表达自己的意向必须是真诚的,它必须满足并导致听者对说话者的信任。这三种有效性要求构成一个理想的言谈情境,它从形式上为人与人之间进行对话规定一个可操作性的原则,交往行为者遵循此原则,达成的共识,即是交往理性的真意。它为法律的合法性重建,程序法治的弘扬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法律合法性是指法律的正当性,概言之,即法律除了强制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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