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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建设:论交往行为理论的解读(4)

2016-06-28 01:04
导读: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但对于众多类型的行政行为而言,分散式的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行政权的急速扩张的要求,并为法出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但对于众多类型的行政行为而言,分散式的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行政权的急速扩张的要求,并为法出多门留下了余地,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迫在眉睫。
  3.改革现存的程序制度。按照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改革现行的程序制度。例如,在宪政领域应以选举程序、违宪审查程序为重点。突出选民对候选人的推举制度、候选人的介绍制度的改革;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以宪政程序维护宪法权威;在行政法制领域,以程序抗辩为重要内容,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相对人利益的制度予以改革,对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时效制度予以广泛的确认;在诉讼法制领域,实现国家纠问式诉讼向当事人对抗式诉讼转变。
  四、结语
  程序法治是时代的呼唤,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只有以程序正义的眼光审视、反思、构建程序法制,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抓住了本质和重心。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程序法治建设既要体现普遍性,又要体现差异性,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法治是我们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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