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1)(2)
2016-08-25 01:23
导读: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证券交易的透明性,防止内部人员在相关证券交易中滥用内幕信息,使主管机关和普通投资公众及时了解交易相关的信息,《反市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相关证券交易的透明性,防止内部人员在相关证券交易中滥用内幕信息,使主管机关和普通投资公众及时了解交易相关的信息,《反市场滥用指令》建立了内部人交易报告制度。指令规定,在金融产品发行人中负管理责任的人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应至少就与发行人相关的股票、金融衍生产品或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的金融产品,以上述人员自身名义进行交易的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
《反市场滥用指令》明确规定,所有职业性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人员,应当及时地向主管机关报告其合理怀疑的任何可能涉及市场滥用行为的交易情况。但职业性从业人员的报告不是任意的,只有在其有合理原因怀疑相关交易行为中可能存在市场滥用的情况下才能向主管机关报告。而这些合理的怀疑必须符合《反市场滥用指令》第1—5条规定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构成要件,只要相关交易行为从行为外观上符合市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某些关键性要件(非全部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可疑交易。
2.市场操纵
市场操纵指通过交易或交易指令、籍由媒体(含因特网)散布信息(包括散布谣言和虚假、误导新闻)对金融工具的供需、价格提供或可能提供虚假、误导的信号;一人或数人联合操纵,使金融工具的价格处于一个反常或虚假的水平;任何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的虚假策略或其它欺骗手段。
指令列举一些可能符合定义的市场操纵的市场惯例和市场行为:①以个人或合谋方式从事确保其对某一金融产品供给、需求的支配地位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以直接或间接固定买卖价格或形成其他不平等交易条件的作用;②在闭市时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行为,其具有误导投资者以收盘价行事的作用;③利用偶尔或定期接近传统或电子媒介的机会,发表有关某一金融产品(或与其发行人有间接直接关系)的意见,而同时自己已提前决定了对这一金融产品采取的立场,并从随后发表的意见对该金融产品的影响中获益,而行为人未同时以某种恰当有效的方式向公众披露该利益冲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因此,指令禁止下列类型的市场操纵:(a)价格操纵或误导性交易;(b)虚假交易或洗售;(c)通过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方式而实施的以信息为基础的市场操纵。就虚假交易而言,指令规定如进行交易或发出交易指令之人确信其行为合法且该交易行为或交易指令与相关受监管市场上公认市场惯例一致,则误导性交易不构成市场操纵。然而,如果主管机关确定在该交易或交易指令的背后存在其他非法理由,则仍可对行为人施加制裁。而且,针对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指令第1(2)(c)条规定相关新闻从业人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上述行为时,应依据其职业规范予以评估,除非散布相关信息的新闻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地从散布可疑信息的活动中获利某种利益或利润
二《反市场滥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试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趋势及其对策
论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