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欧盟证券市场滥用行为的法律控制(1)
2016-08-25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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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欧盟《
摘要: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欧盟《反市场滥用指令》在《反内幕交易指令》的基础上,将市场操纵纳入监管范围;在共同体内为反市场滥用的责任配置、实施与合作建构了基本法律框架;增加了预防市场滥用行为的规定,构建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并以行政方式规制市场滥用行为的新机制,从而达到了有效打击和预防市场滥用行为并重的目的。 关键词:欧盟 市场滥用 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 市场滥用行为包括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两种类型。随着欧洲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不断加深,市场滥用行为呈现出复杂性、跨境性的特点。新金融产品和新技术的发展增加了跨界性的市场滥用行为的危险性。而欧盟1989年制定了《反内幕交易规制协调指令》④,只规制内幕交易行为,而且还因缺乏刚性的执行和协调措施而无法有效打击市场滥用行为。此外,各国对市场滥用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控制措施,而市场滥用行为的跨境性使得单靠某一成员国的力量是无法有效进行遏制的。一因此.欧洲委员会认识到迫切需要制定侦查、惩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统一规则,从而消除各国可能的规则冲突及欧盟一体化金融市场上监管竞争。在欧洲委员会看来,禁止内幕交易和禁止市场操纵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证券市场的公正诚实。而这一目的使制定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统一规则具有正当性。统一协调的制度有助于确保“整个共同体有共同配置监管责任、执法和合作的框架”。
有鉴于此,欧盟在经过大量的咨询后,于2003年颁布了《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市场滥用)的指令》(以下简称《反市场滥用指令》),其目的是确保共同体金融市场的完整性,提高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因此,它禁止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也禁止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而且,它更新了欧盟的金融产品发行人披露信息的制度,建立了金融信息的分析师、提供人和发布人披露利益冲突的统一规则以及在欧盟证券市场上的股份回购和安定操作的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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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的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是与金融产品或其发行人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果该信息一旦公开,可能对相关金融工具或相关衍生金融产品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反市场滥用指令禁止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主体是拥有内幕信息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发行人的行政部门、经营部门、监事部门的组成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人员、由于履行雇佣、职务、职责而有途径获悉内幕信息的人员。此外还包括利用犯罪活动获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的嫌疑,除非完全了解自己占有内幕信息这一事实,任何人都不受该指令规定的限制。内幕交易的客体无疑是欧盟一体化证券与衍生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在客观方面的总体要求是利用内幕信息取得或转让相关的金融工具。对于管理或监管发行者的政府当局的成员,作为发行者的持股人和因职业、专长或职责(如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实践而正在接触信息的人,只要符合客观方面的要求即构成内幕交易,无需证明他们是否获取了内幕信息;特别是最后一类主体,如果不经过该行业正当的披露程序而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内幕信息,或者以内幕信息为依据、劝告或促成第三方取得或卖出与信息有关的金融工具,都属于禁止之列。
为了尽量减少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反市场滥用指令建议通过向第三方披露这些信息来更有效的防范内幕交易。
首先,成员国应确保金融工具的发行者能尽早让公众知晓内幕信息。其次,无论是发行人,还是以其名义活动或代表其利益的任何人,在正常履行其工作、职业或职责过程中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内幕信息时,都必须将该信息进行全面和有效的公开。在有意识披露的情况下,有选择地向第三方披露信息,则应同时披露相关信息,在无意识披露的情况下,则应迅速将该信息公开。取得信息的人负有监管的、合同的义务或其他方面施加的保密义务,则没有义务将该信息同时公开。为了强化主管机关对于内部人员的监管,《反市场滥用指令》建立了内部人名单制度。《指令》要求发行人或为其利益活动的第三人,应准备并定期更新一份因履行雇佣合同或其他原因而有途径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名单,在主管机关需要时提交主管机关。有途径接触内幕信息人员,不仅包括有直接途径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包括任何有间接途径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