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治50年关于略(1)(2)
2016-09-09 01:09
导读:在司法领域,这一时期的成就也是巨大的。到1950年6月, 除解放较晚的西南地区,全国5大区连同老解放区,共建立人民法院1566个,占应建数的75%多。同
在司法领域,这一时期的成就也是巨大的。到1950年6月, 除解放较晚的西南地区,全国5大区连同老解放区,共建立人民法院1566个,占应建数的75%多。同年3月首先在天津建立区人民法院, 受理一审案件,便利人民诉讼。1951年4月,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其6 个分院,50个省级人民法院,加上新建的891个地方人民法院,共有2458个。 尚未建立人民法院的县还有124个。 随之设立了各级检察机关,大行政区检察署5个,省级行署、市级检察署50个,专区检察分署51个, 县(市)检察署352个。从1954年到1956年,全国共成立法律顾问处800多个,设立律师协会19个,从业律师近3000人。并在各地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和公证机关。在总结这一时期司法机关工作的基础上,于1951年和1953年成功地召开了两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进一步促进了全国司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家各项工作逐渐走上正常轨道,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也次第展开。1950年,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正式招生。自1954年,一些政法院系经过重新组合以后也陆续开展工作。但由于受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左倾”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当时的法治建设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也存在不少欠缺。例如在法学研究方面,不仅受前苏联的法学体系、观念的影响较大,泛政治化乃至“左倾”的痕迹也比较明显。在法学教育方面,不仅规模小,在人才培养体系方面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至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为当时有代表性的高等法学教育单位。
二、新中国法治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年6月至1966年4月)
由于种种原因,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开始,党内左倾错误和个人崇拜等不良因素逐渐膨胀,开始给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害。在党内,从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到基层的民主生活遭到严重损害。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的不良倾向日益发展起来。这些不良因素对当时法治建设也产生严重的侵蚀。主要表现在: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党的“政策”取代国家法律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核心力量。某项决议或计划在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将其具体化以后或直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作为国家意志在全国推行。这是正常的、正当的程序。建国初期关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的财政预算多是采用这种程序来完成的。但是,在1957年以后,由于党内民主生活开始不正常,许多法律的程序被有意无意地扔到一边。党的某项政策往往仅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形成决议后,未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或确认便作为国家意志向全国推行。如1957年的反右斗争,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1963年冬到1964年春进行的“四清”、“五反”运动,都是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而关于进行这些运动的决议又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以及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形成的。
更有甚者,有些政策仅是在党的一般工作会议上形成决议后,便作为全党、全国的方针、政策加以贯彻。如1958年3月9日至26日在成都召开的有少数中央领导和部分省市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会议,该会议通过了《关于1958年计划和预算第二本帐的意见》和《关于把小型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这次工作会议虽然不具备决定党和国家重大事项的资格,但通过的决议同样在全国得到了贯彻。
党的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领导人民执行法律。由于我党历史上习惯于用政策来指导革命,而这段时间进行的接二连三的群众运动又使政策比法律显出更多的优越性。领袖个人与党在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使人们更容易产生“政策至上”的观念。政策从背后直接走到前台便是理所当然的,政策向法律转化的程序性规定便是多余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