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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治50年关于略(1)(3)

2016-09-09 01:09
导读:(二)法治建设的停滞不前 对法治建设的忽视首先是因为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严重的失误。反右斗争开始后,毛泽东同志不断修正党的“八大”关于我国

    (二)法治建设的停滞不前 
  对法治建设的忽视首先是因为党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严重的失误。反右斗争开始后,毛泽东同志不断修正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将社会的主要矛盾归结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以及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并把阶级矛盾扩大化和绝对化。关于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毛泽东在1958年曾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一搞大跃进就没时间犯法了。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一般都应采取整风的办法来解决。在当时党内高层,认为法治的功能仅仅限于对敌专政、惩罚犯罪分子。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即使在对敌专政领域,《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一些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也被当作“右派错误”而加以批判。 
  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四清”等新的社会改革运动仍然采用大规模群众运动的形式,政策依然是各种运动的主要行动指南。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长期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成为最高的思想和行为标准,法律始终处于次要的地位。1959年5 月确定的政法工作路线是“服从党委领导,依靠人民群众,参加生产劳动,为全党全国中心工作服务”。这在客观上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直接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的进一步蔓延,国家的法律法规往往被束之高阁。在立法方面,1957年10月至1963年,全国人大共制定了460多件法律、法令和其他法规, 只相当于1951年一年的立法数量。 
  在司法制度方面,则表现为初步正规化的,比较合理的司法组织机构被不正常的合并、精简或取代。继1957年8 月铁路与水上运输法院被撤销之后,1959年4月,司法部、监察部也被撤销。1960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公安部合署办公,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从而在最高层次上进一步削弱了司法体制,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共同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被批判为“右派分子借口审判独立,反对党的领导,以法抗党”。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制度也被改为“双重领导”。伴随“忽视法治的群众性”的声讨,一度形成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共同“办司法”的超常格局。1957年7月, 中央规定地方司法机关向地方党委负责。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批判为“替坏人说话,敌我不分,为阶级敌人开脱、掩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被指责为“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同反革命讲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和司法独立被批判为“法律至上”的资产阶级观点,是“不要党的政策,搞法律孤立主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法律理论与现实的矛盾 
  从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对基本的法律理论和原则,先是理论上作为“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加以批判,继而在实践上放弃乃至公开违反,使现实与法律理论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如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便是“监督宪法的实施”(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而实际上,宪法理论与现实的矛盾首先便表现在这一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上。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的任期都超过了法定期限,在1957年至1965年这段时间,全国人大共召开了六次会议,包括一届第五次会议,二届第一、二、三、四次会议和三届第一次会议。六次会议都没有严格地完成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职责。其中二届第三、四次会议还被严重推延。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被严重削弱。 
  公民的权利在现实中也受到了侵害,连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都难以得到保障。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而实际上,在大规模群众运动中,有的公社、工厂(场)随便捕人,有的单位还自己搞拘留、劳教。60年代中期,从捕人到审判均由党委或政法党组决定。司法过程中的基本程序和诉讼制度大都不同程度地被否定。1954年《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1961年11月31日内务部、公安部党组提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人口自由流动问题的报告》。同日,公安部提出《关于十项治安措施的报告》(注:周振想,邵景春.新中国法治建设40 年要览(1949—1988)[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286.)。 公民的这一权利实际上成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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