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索贿 认定(1)(2)
2016-09-20 01:07
导读: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法条字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法条字面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是一种选择关系,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表现方式,二者均可构成受贿罪。因此,司法实践中索贿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而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同时进一步的理由还有如下四点:一、索贿的本质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谋取私利,索贿行为本身恰恰反映了这一特点,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是为本人谋取私利,因而成立受贿罪。何况主动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与非法收受财物相比,情节更加恶劣,
政治影响更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对索贿的行为人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还要从重处罚,体现了立法上对这种行为从严处罚的精神。二、如前所述,索取包括勒索行为,因此即使索贿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只要是凭借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也没有超出受贿罪的范围,仍成立受贿罪,而不属于敲诈勒索的问题。三、从索贿者一方来看,现实中也存在着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而没有以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相威胁、当对方交付财物后索贿者不满足其谋利要求的情况,这时索取财物就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四、即使把为他人谋取利益排除在索贿的构成要件之外,也不只成立一种纯粹的非法占有关系和表明一种简单的非法占有性质,因为这种非法占有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即侵犯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所以,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我国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了肯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明确指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索贿的共犯与身份问题
㈠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索贿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具有特定的身份,因而在共同索贿的情况下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司法实践中,同一单位或不同单位的多个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或索取其财物的,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但是,在共同受贿中,如果不是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利用了各自职务上的便利,而是有的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有的没有利用,这种情况怎么处理?笔者认为,该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之便,但是利用了与其相互勾结,有共同受贿故意的另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而且客观上与利用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了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仍然符合共同实行犯的特征,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实行犯。
㈡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行为的认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行为容易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分别构成受贿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因为无身份者能够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说在刑
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而且也已为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承认[7]。而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索贿行为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自不待言,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又需要处罚,应如何适用法条呢?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因身份而构成的犯罪,后者已与前者结为一体而取得该种身份,因而可依共同实行犯来处理。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教唆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的,两者都应视为受贿罪的实行犯。第二种观点认为:有身份者是教唆犯,无身份者是实行犯,据此,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教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实行犯。第三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教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从犯。认为在被教唆者由于教唆犯的教唆而实施犯罪行为时,从被教唆者的立场看,不是犯罪的实行,从教唆者本身的立场看应当解释为犯罪的实行。从而有身份者构成教唆犯,而无身份者则构成帮助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有身份者构成间接实行犯,无身份者构成间接实行犯的帮助犯。由于无身份者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上所要求的资格,所以即使知情,也不能成为身份犯的实行者,而不过是有身份者故意的工具。有身份者利用这样的工具,成立间接实行犯,无身份者应认为是帮助犯。据此,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的间接实行犯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罪的间接实行犯的帮助犯论处。第五种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间接实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而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某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确需处罚的,可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