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贪污罪的主体和对象的认定(1)(4)
2016-09-26 01:05
导读:(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问题 这类主体并不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管理、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问题
这类主体并不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职能活动,并非所谓公务行为,也不是依照法律而进行,而是受委托而产生的。只是法律规定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主体,其他犯罪如受贿、挪用公款等无此主体、对这类人员的认定,关键要把握是否有委托关系的存在,对于委托应进行如下解释:①委托是一种民事关系,委托关系依据
委托合同成立的。受托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利,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根据合同取得,受托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②委托不是委派。委派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如上、下级关系,一般被委派人必须执行委派任务,而委托则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且委托人不能因接受委托而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③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受托人在受托的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后果由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担。④受托人超出委托权限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一般由受托人承担,其承担后果的形式即包括民事,也包括刑事的,如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有财产期间,侵吞国有财产,无疑构成犯罪。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常出现的形式是经营权型承包和租赁经营管理。经营权型承包是指发包方把经营管理职能移送给承包者,变企业经营为承包者为主经营管理的承包。在这种承包形式中,承包实体的生产资料仍属于国有资产,承包人利用经营管理之便,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单位的生产资料、资金、上交利润、公共积累提留、职工工资等占有归己的,应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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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也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经营的主要形式。租赁经营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精神,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原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对企业的国有财产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租方将企业中的国有财产有期限的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协议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这里,承租人承租的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而非劳务。因而对此种租赁经营国有财产的承租人,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租赁企业财产的,可以构成贪污罪。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及立法构想.
浅析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