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二)(4)
2016-10-12 01:19
导读: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并且将会受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的积极影响。此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将有关技术转让、技术合作等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作为自己的收案范围。
对知识产权丰富复杂的各类权利的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形形色色各类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人民法院的三大诉讼途径来实现的。也正是这三大诉讼途径演义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源远流长但年轻的历史,她作为重要的一翼,使共和国焕发出创新的勃勃动力和生机。本论文仅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民商事审判部分,也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最为活跃的部分。
注释: 注1此文为蒋志培同志民商法学博士论文的一部分。 注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注3参见GELLER主编《国际版权的法律和实践》MATTHEWBENDER出版社,旧金山1996年版,瑞士篇(英文)。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 注4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5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版。 注6同上。 注7参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5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8参见吴汉东《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5页。 注9转引自李国光等主编《知识产权诉讼》第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 注10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第4页。 注11参见郑成思《20世纪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回顾》,《知识产权》1999年第5期。 注12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4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注13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1期第13页。 注14见《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第229页-230页。 注15见《关贸总协定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郑成思翻译。 注16郑成思著《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1997年第1期第15页。 注17张平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一版。 注18见王谢春编著《知识产权侵害赔偿》第5页,此种定义虽引起有些学者的批评,但其定义有一定理由,故摘引于此。 注19见吴汉东著《无形财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84页。 注20同上第85页。 注21见《现代汉语词典》第498页。 注22见《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第287页。 注23见《新现代汉语词典》第364页。 注24同注20第375页。 注25HARRAP'SDICTIONARYOF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