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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他契约(上)(2)

2016-10-12 01:20
导读:至于在较为保守的英国,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甚至早在17世纪便已发生。当时,法院在某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诉讼中判决受益第三人胜诉,根据

  至于在较为保守的英国,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甚至早在17世纪便已发生。当时,法院在某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诉讼中判决受益第三人胜诉,根据的是所谓“法定允诺说”,即通过法律拟制来认可被允诺人(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也享有诉权。[⑩]但至19世纪,严格的约因原则否定了此种判例所确定的规则。约因原则在英国法上的地位如此重要,以至于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上议院和大多数法官还顽固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之不可动摇,完全否认第三人的权利。只是基于社会生活变迁,在越来越众多的批评的压力之下,英国法律复审委员会才于1937年提出了报告,建议许可受益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履行合同。但直到199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委员会提出《合同法〈第三人保护〉》的议案草案,再次建议“使缔约人较容易地将要求强制履行合同的权利赋予合同外的第三人成为可能”,并于1999年11月11日由英国议会通过实施之后,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才真正在立法上得以解决。[11]

  不过,鉴于英美法的特点,法律救济的地位远高于权利的确定,其“真正的法律概念一直与程序的概念与诉讼的思想联系在一起”,法律在本质上不过是“旨在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 达维德语),[12]故法律对于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是从权利之有效救济出发,通过赋予第三人以诉权加以解决的。所以,英美法上,当事人有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被视为合同本身内容的一部分。承认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诉权的取得),即意味着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否定,这种基于“事实”和“正义”而进行的否定,甚至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13]因此,英美法对合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广阔的空间。

  大陆法上的涉他契约制度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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