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初探(3)
2016-10-15 01:05
导读:5、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了《关于实施“服务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
5、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了《关于实施“服务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做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
从以上尝试可以看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属探索阶段,这些制度虽各有侧重,但都强调了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罚交给社区来完成。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将社区矫正纳入调整的范围内,未形成一个相对稳定、完整、独立的专用性法律体系,同时存在管理手段的化程度不高、社区功能尚不完善、矫正专业团体队伍相对弱小等,所以,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传来置疑、叫停的声音。究其原因,主要是未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体系而导致与我国现行的立法、刑罚制度相冲突,权责不明使这些好的做法在执行环节有所缺失,最后流于形式。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矫正力度,我们必须创建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化和规范化进程。
三、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的法理及构建
我国有着特有的道德、宗教、等文化遗产,因此不能照搬别国的先进做法,而应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的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11]。
(一)我国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理论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和谐社会”的基本是有序。要实现有序,就必须有良好的规则,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规则,因此,制定完备的法律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通过我国对于未成年罪犯矫正进行的一系列探索,可以看出社区矫正不仅能充分彰显人文关怀,体现法治文明而且有利于防止交叉感染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的良好。该项制度弥补了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罪犯实行非监禁教育的空缺,故应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上升到法律调整的高度,将探索中形成的一系列经验和先进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和完善,解决社区矫正制度所遭遇的法律阻碍,使之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
(二)我国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目标及意义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课题组这样阐述社区矫正的目标:“解决监狱拥挤状况,降低监狱行刑成本并改善监狱行刑的实际效果;增进犯人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执行方式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促进其最终回归社会;同时这种执行方式也有助于促进犯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并使社区服务成为犯人有意义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补偿;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文明”[12]。
社区矫正制度之于未成年犯罪人更体现出其他制度难以比拟的优越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人们普遍观念是“一朝做贼,终生为贼”,如果过早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一旦他们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就会出现再犯[13]。而社区矫正对于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其次,社区矫正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劳动改造是刑罚的主要方式,它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不是万能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场所,“一专进去,多能出来”的交叉感染是副作用之一。因此,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社区矫正,能使未成年罪犯既受到一定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指导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再次,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社区矫正是实现刑罚非监禁化的重要,同时也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