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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初探

2016-10-15 01:0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初探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一直广受关注,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一直广受关注,世界各国无不将关怀和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重要方面。我国在实践中贯彻“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视角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笔者拟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结合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具体做法,探索我国现阶段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依据及相关构想。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司法理念及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制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1]。剥夺犯罪人享有的某些权益而使之感受到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却不是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
从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案例来看,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的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不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缺乏使得他们在面对社会各种诱惑时不知所措,而这些生理和心理上的特征是不能单靠法律的强制而予以改变的。所以,刑法界普遍认为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适用特殊的刑罚制度。从我国施行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为方针,采用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色的审判方式,并建立起家庭、学校及其他相关单位形成的三位一体的防护体系,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二)国外未成年犯罪刑罚制度的基本概况
在英、美、日等国,人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既是刑事法治问题,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的刑事政策问题。1899年美国率先制定了少年法,确立了少年法院审判制度。按照少年法的规定,对于少年犯即使认定其有罪,一般也不处以刑罚,一般交付保护观察人员予以教育、委托环境良好的家长教养、送入特设的教育机构、责成家长教养,恶性较深者交付特定的感化机关加以矫正教育,即使在非处刑不可的情况下,对少年犯的配刑也有别于成年犯,通常不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英国法学家莫里森认为监禁会将一个天真的少年犯罪人变成一个顽固的、习惯性的犯罪人,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使用监禁,监禁机构不可能交给少年犯罪人在自由社会中所需要的行为方式[3]。在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的今天,日本政府认为国家如同公民的父亲应对孩子负养护教育之责,形成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矫正和保护观察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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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现状的分析
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处理上经历了一个从打击到挽救的转变过程,完成从单一审判方式向多方位、多角度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帮教体系的过渡,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由自卑、消沉、缺乏信心转变为服法、向上、自信,在思想、认知、行为等方面发生了较明显地变化,重新违法犯罪率很低[5]。这是一个巨大的成功,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在我国,现阶段普遍施行的“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未成年罪犯防治体系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这个体系没有相关的法律制约,导致该体系中的三个关键点在发挥作用时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制约,也没有细致的规则指导,更没有一个完整的执行体系及保障,当其中一方放弃自己职责时就使这种体系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了。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职责确定、体系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体系,并将其置于法律调整的框架内。
二、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及矫正的成功经验
(一)澳大利亚的青少年司法制度
澳大利亚学者毕利威积极倡导复和司法和羞耻再建的理论,强调给犯事人和受害人调和的机制,双方在协调者的协助下,找出一个最适当的解决问题,使青少年罪犯在被尊重的环境下,明白其行为不被社会接纳的原因和对受害人的伤害,让犯人有机会向受害者做出补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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