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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

2016-10-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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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完善、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应是一个以律师为主体全方位参与的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规范化的市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逐渐发展,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其继续发展的矛盾,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的割据态势。这不仅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而且更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接轨的障碍。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割据状态及危害。

  1、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分割。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从以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诉讼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有实质性限制的,是向整个社会开放的,只要是具备了诉讼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介入到这一市场中来,成为这个市场的直接参与者,从这些规定的法律效果上看,其对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一定程度地适应了立法时我国律师队伍数量不足的状况。但从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体制,创造规范化的法制环境,推进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这种立法不能不说存在着重大问题,它造成的最严重的副效应是将法律服务市场人为地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市场,鱼目混珠,对整个国家的法制结构造成了冲击。由于大量的未经任何职业训练的公民代理诉讼,有的甚至冒充律师执业,其法律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应有的水平,给法律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分割的根源来自于三大诉讼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及代理其他法律事务的规定。

  2、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

  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它不是为某一行业或某一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因此,对律师执业不应有领域的限制和禁区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国内法律服务大市场的建立,阻断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交流。而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在某种程度上却被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所垄断,造成条块分割。行业分割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合理的职业准入制度。许多行业、部门为保护本行业法律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擅设进入该领域的资格考试,使得目前国内考试名目繁多、滥泛成灾。许多律师为了打入某一领域不得不疲于奔命,为那些级别、水平、难度均低于律考的各种考试去“头悬梁,锥刺骨”。即便是通过了考试,受行政隶属关系、人际关系的左右,许多律师也很难将律师服务引入希望进入的行业、领域。律师的执业范围因此而受到限制。二是对与本行业没有渊源关系的律师从事本行业的业务,人为地设置种种障碍,甚至限制他们执行该业务,使有心想开拓执业新领域的律师只好望而却步。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形成的根本原因说到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充分造成的,加之行业、部门利益的驱动,使行业内竞争、行业间竞争的机制不可能建立起来,因而行业分割的现象便愈演愈烈。

  3、法律服务市场的地域分割。

  律师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执业地域上的开放性,即律师的执业范围和执业活动在地域上不应受到限制。只要是当事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涉及其利益的法律事务,律师就有权代理,而不受地域管辖范围的限制。有关律师法律服务市场被地域分割的情况是目前相当普遍和表面化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横行使得律师异地办案困难重重,受到异地公安司法机关、职能部门百般刁难的现象屡见不鲜。笔者曾代理一起广东某地的离婚案件,仅立案就去了三次,今天说这里不行,明天说那里不行,其实每次的立案材料都没有变化,最后终于立案。原因在哪里?原因就是,你是外地来的律师。这种现象对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来说也许每个人都遭遇过。因此,许多律师对异地案件不敢涉足,这也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地域分割的严重性和牢固性,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性和法律文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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