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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2)

2016-10-27 01:09
导读:三、消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 要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难问题,国家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被执行义务人法律意

  三、消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   要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难问题,国家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被执行义务人法律意识。公、检、法三机关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畅通打击途径。人民法院在积极争取党委和人大支持的基础上,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大多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的甚至就发生在执行案件的现场,能否构成该罪,法院最有发言权。所以,在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程序中,可以人民法院民事处罚为前置。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处罚及复议程序,可以查清并确认被处罚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是否存在的客观事实,并根据确认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上述有关材料形成完整的卷宗。当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造成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其他严重后果,人民法院认为构成犯罪时,将有关法律意见和处罚卷宗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转换视角。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过程中,法院应当转换视角,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司法适用。一是法官的视角不能局限于对事实的判断和裁判结论的求证,在结论作出后,更应当关注结论的执行力,执行力的高低是孝量司法裁判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二是拒不执行行为的逻辑起点不应局限于权利人申请并进入执行程序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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